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活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9 〕114 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 7 月 19 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1559287045@qq.com
2、联系电话:59213557
3、通讯地址:城口县北大街行政综合楼10楼1008室
附件1:《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活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9 〕114 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系指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人是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县投资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核准限下项目时,项目在县城区的,可以明确由县政府统一建立的国有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不在县城区的,可以明确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相对固定。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限下项目发包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本行业备选承包商库的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场地建设管理,发布相关信息,为项目进场交易提供服务等。
第六条 发包人对项目发包承担主体责任,不得擅自拆分项目肢解发包、违规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发包人加强督促检查,发现承包商存在违法转包、挂靠、分包等行为,应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限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按相关程序发包。按行业规定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可以施工图设计成果作为依据。项目发包前,须到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招标(发包)方案核准。除直接发包外,发包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 限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设置发包最高限价。
第二章 发包方式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发包,鼓励打捆公开招标。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直接发包等方式中的任意一种组织发包。
1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发包,发包人应当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取。选取程序及方法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执行。
50万元以下的施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发包,由发包人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自行决策发包。
(一)竞争性比选,指发包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在公告确定时间对参与竞选的多家承包商资信、业绩、报价、合同执行力等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最优秀的承包商。
(二)公开比价,指发包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对报名承包商资格、形式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选取符合性审查合格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作为中选人。
(三)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指发包人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包信息,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启动随机抽取活动,在响应的备选承包商中随机抽取承包商的方式。
(四)直接发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商。
(五)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编制相应的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文件或者随机抽取、网上中介超市需求等文件。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包含合同文本:
(一)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和合同段划分;
(二)项目实施地点、工期、质量等;
(三)发包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电话和电子信箱;
(四)申请人(响应文件要求、参加发包活动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要求、强制标准等条件;
(五)比选控制价或随机抽选合同价价格范围;
(六)发包方式、评审方法、程序等发包规则;
(七)地点和时间;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竞争性比选和公开比价
第十一条 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项目,由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持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发包方式核准表及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比选、比价文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事宜。
第十二条 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比选文件对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可以设置商务、技术、经济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商务评分应是客观性评分。经济评分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技术评分不超过总分值的30%。
第十三条 公开比价的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响应人的响应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取报价排序前5名(若实际响应人数量小于5名的,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比价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选人,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不得向潜在响应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比选或比价文件费、报名费。
第十五条 采取竞争性比选和公开比价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比选文件,公布文件发出至比选截止之日,时间不得少于3日。
(二)发包人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发包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三)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或比价文件的规定,从符合资格的比选对象中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候选承包商。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1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公示期满起1个工作日内,向第一候选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出5日内发包人和中选承包商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未按要求签订合同的取消中选资格,项目业主自行决定依次递补、随机抽取或重新发包。并由监督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采取竞争性比选和公开比价的,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应当在比选或比价响应文件中递交合理低价说明,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不合理的应做否决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其不合理理由。
第十七条 采取竞争性比选和公开比价的,若无人申请、申请人少于3家或经评审合格申请人少于3家且无竞争性的,按相关程序确定方案后重新比选或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承包商。重新发包失败的,经核准可以直接发包确定承包商。
第四章 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鼓励发包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各行业施工备选承包商库,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承包商库;县交通局负责建立公路工程承包商库;县水利局负责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库;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地灾治理承包商库;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建立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商库;各行业备选承包商库送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备选库的承包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 具有国家规定的各行业相对应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以及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相关人员;
3. 近2年内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管理重点关注或黑名单,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处罚且在处罚期内,未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4. 承诺在城口县内金融机构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严格 遵守《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政府投资类项目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17〕35 号)文件,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 无法律法规规定等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入库企业,按照入库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本行业限下项目承包商资格审查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开展承包商备选库入库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限下项目备选承包商选取流程: 抽取申请—公开发布抽取公告—公开抽取承包商—签订合同。
(一)按程序申请抽取。进场抽取的限下项目,由发包人持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发包方式核准表及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抽取公告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抽取相关事宜。
(二)公开发布抽取信息。将抽取公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在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项目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日,20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项目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3日。
(三)公开抽取承包商
1. 公开抽取活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告规定的抽取时间,通知发包人、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参加公开抽取活动。
2. 依据项目资质要求,在对应类别备选承包商库中有意向的承包商,在抽取公告规定报名时间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报名。
3.县交易中心协助发包人对报名意向承包商是否在对应类别备选承包商库进行核对,在对应类别备选承包商库的意向承包商,全部纳入本次抽取。
4.发包人通过现场摇号方式随机抽取3名候选承包商,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候选承包商。
5.发包人分别对第一、第二、第三候选承包商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承包商少于3家的,依次抽取替补,直至满足三家候选承包商。所有报名在库合格承包商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抽取活动。
6. 发包人现场公布抽中合格第一、第二、第三候选承包商名称,或取消本次抽取活动等信息。
7.抽取结果信息在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不少于1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公示期满起1个工作日内,向第一候选承包商发出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发出5日内发包人和中选承包商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若第一候选承包商放弃,则按序依次确定第二、第三候选承包商为中选候选承包商。若全部放弃,则重新随机抽取。
8.公告中公布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9.抽取活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全程监控录像)并确认抽取结果。
第五章 加强信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实行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动态管理,计分情况在信用城口网站公示。每条不良行为信息记分周期12个月,记分周期满后,该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及其量化记分信息转入信用城口系统后台保存,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和记分并报县发展改革委,由县发展改革委按分值对承包商进行管理。
(一)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 ,发包人应当将《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报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展改革委。承包商每得到一次60分以下评价的记6分。
(二)资质或资格条件不符合项目公告要求而响应公告进行报名的记3分。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工期完成履约的记6分。
(四)中选承包商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记6分。
(五) 擅自提高合同价款或变相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和附加条件的记6分。
(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记6分。
(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根据严重程度记6-12分。
(八)向项目发包方或相关人员行贿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的记1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中选或入库的记12分。
(十)中选承包商未按从业规范、合同约定提供施工、货物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记12分。
(十一)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的记12分。
(十二)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记12分。
(十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1~12分。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不良行为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予以警示;累计达到6分的,暂停参与城口项目选取资格3个月;累计达到9分的,暂停参与城口项目选取资格12个月;累计达到12分的,3年内不得参与城口县项目建设活动。
第二十五条 所列失信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计分处理,报县发展改革委。达到对应分值的通报、暂停、清退等处理由县发展改革委作出,处理结果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信用城口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比选和公开比价项目中选承包商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应于中选通知书发出3日内向发包人缴纳低价风险担保,其金额为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85%差额的3倍。比选和比价低价风险担保金使用及退还参照公开招标项目低价风险担保规则。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委托代理机构为其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其代理服务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工作量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后自行支付,不得在相关文件中设定由中选承包商支付。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和随机抽取的异议及投诉,参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发包活动,按《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项目适用《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绿色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称红名单)的承包商,并享有红名单主体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应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不得违背发包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且变更后更加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安全、节约资金、保护生态环境或者实现功能要求。项目法人对项目合同变更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内容,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一条 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县)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机构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理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活动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7 号)同时废止。
1.城口县行业主管部门限下项目监管职责范围
2.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操作流图
3.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表
4.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结果公示表
5.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
附件1
城口县行业主管部门限下项目监管职责
范围
县经济信息委:主管工业、信息、电力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含农村电网改造、通讯基站设施、宽带网络建设等有关建设项目。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主管国土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含国土整治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排除、宅基地复垦等有关项目。
县生态环境局:主管生态、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及其附属工程等有关项目。
县住房城乡建委:主管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县交通局:主管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含水路、铁路以及农村“ 四好”公路、产业路、公路维修、入户公路、车行桥、平板桥(涵) 、招呼站、通村组路硬化及护栏等有关建设项目。
县水利局:主管水利水电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村安全饮水(含集中和分散) ,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 、小型水库、灌区项目、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 、堤防建设等有关建设项目。
县农业农村委:主管农业开发种养殖、高标准农田及其附属工程,含农业产业扶贫基地项目、美丽村庄、生产生活便道、山坪塘、农田水利、农村畜禽粪便处置等有关项目。
县商务委:主管商业类设施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含进口机电 设备采购、网上村庄、电商培训、电商物流、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物流配送体系、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等有关项目。
县文化旅游委:主管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工程,含村文化活动 广场、停车场、景观亭、旅游厕所、旅游步道等配套、乡村旅游、民宿提质升级工程、乡村旅游宣传营销工程、乡村旅游人才培训工程、乡村旅游利益联结融合发展工程,综合性文化设施和场所、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有关项目。
县卫生健康委:主管卫生健康设施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含标 准化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村卫生室等有关项目。
县林业局:主管林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含林业产业、国有林场等有关项目。
备注:存在管理界限模糊的项目,以项目所设资质界定。
附件2
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操作流图
前期准备(取得各项审批文件)
拟定发包方案到发改委备案
编制发包文件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持以上资料到县交易中心办理入场交易
在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发包信息
按发包文件要求组织发包
公示发包结果信息
发出中选通知书
签订合同
履约评价
附件3
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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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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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项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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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或概算批复文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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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工程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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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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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
| |
建设规模及具体发包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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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
工期(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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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资格要求 |
| |||||||
发包方式 |
竞争性比选 |
公开比价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随机抽取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直接发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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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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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单位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发展改革委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方案确定后,按相应程序组织发包。
附件4
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结果公
示表
(公示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标段名称 |
| ||||||||||
项目编码 |
|
最高限价(万元) |
| ||||||||
发包人 |
|
发包人联系电话 |
| ||||||||
代理机构 |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中响候选人排序 |
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工期(日历天) |
质量 |
拟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
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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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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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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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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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审情况 |
(否决投标企业及理由) | ||||||||||
提出异议的 渠道和方式 |
响应资料提交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响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出异议。 | ||||||||||
招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行业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发布媒介应当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3.中响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4.无特殊情况,发包人应当确定第一中响候选人为中选人,与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承包合同。
附件5
城口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承包企业名称:
序号 |
不良行为 |
记分分值 |
扣分 |
备注 | ||
1 |
不按发包程序签订合同 |
20 |
|
| ||
2 |
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00 |
|
列 入 黑 名 | ||
3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40 |
|
| ||
4 |
不按规定纳税入统 |
40 |
|
| ||
5 |
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或履约中违反规定变更合同 |
1~12 |
|
| ||
6 |
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
企业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
1~12 |
|
| |
施工现场质量行为管理情况 |
1~12 |
|
| |||
执行强制性规范情况 |
1~12 |
|
| |||
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 |
1~12 |
|
| |||
7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
安全管理及履职情况 |
1~12 |
|
| |
文明施工情况 |
1~12 |
|
| |||
施工现场危险源控制情况 |
1~12 |
|
| |||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管理情况 |
1~12 |
|
| |||
得 分 |
|
| ||||
填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满分 100分扣完为止 ,评分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分 60-80为合格 ,评分 80分以上为良 ,评分 90分以上为优秀 。项目竣工验收后 ,应及时将该表报县发展改革委 、各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