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漆艺工坊”建设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4〕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漆艺工坊”建设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漆艺工坊”建设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为推动城口县大木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漆艺工坊”建设,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 农业农村部关于鼓励引导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庭院经济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渝经信消费〔2022〕50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全县从事“漆艺工坊”的市场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漆艺工作者。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厂房符合建筑安全和生产安全要求,漆艺产品生产、加工、展示等功能俱全;
(二)吸纳脱贫户、监测户、农村低收入群体、有就业意愿的一般农户以及本地青年学子就业;
(三)生产经营稳定,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与用工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安全、卫生、消防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各乡镇(街道)要广泛组织发动,积极培育“漆艺工坊”。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由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县大木漆专班办公室推荐申报。提供材料要求:
1.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
2.申报主体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
3.申报主体场地和设备等相关资料;
4.申报主体吸纳就业情况,包括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合同书或用工协议、就业人员保险缴纳凭证等。
(二)审核。县大木漆专班办公室、县人力社保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联合会审,实地开展考查评估。
(三)公示。经审核评选通过的,由县大木漆专班办公室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漆艺工坊”,由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四条 政策支持
被确定为“漆艺工坊”的主体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新建改建,且满足上述申报条件要求,被认定为“漆艺工坊”,并按规定给就业人员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用的,月均在岗人数20人及以上,补助20万元;月均在岗人数15人及以上,补助15万元;月均在岗人数10人及以上,补助10万元;月均在岗人数5人及以上,补助5万元。
(二)设备购置补助。鼓励“漆艺工坊”经营主体购置新加工设备,对建设期间第一批购置设备按购置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三)人才培养补助。鼓励“漆艺工坊”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奖励6万元;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奖励3万元。鼓励“漆艺工坊”经营主体开展职业培训。集中培训5天以上且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四)研学补助。鼓励“漆艺工坊”开展研学活动,研学时间不少于2小时且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照200元/场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
(五)参展补助。鼓励“漆艺工坊”积极参与国家级、省(市)级大型展会,适当给予补助,市内(县外)补助2000元/次,市外补助3000元/次,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
第五条 监督管理
县大木漆专班和各相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指导,切实发挥“漆艺工坊”作用,发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漆艺工坊”停止运转的,要及时核实报告,由行政主管部门摘牌。对检查和审计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各类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如该“漆艺工坊”申报类项已享受其他财政扶持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如申报主体同时符合县内其他补助政策条件的,按就高原则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城口县“漆艺工坊”申请表
2. 城口县“漆艺工坊”场地及设备基本情况表
3. 城口县“漆艺工坊”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城口县“漆艺工坊”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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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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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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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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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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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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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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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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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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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艺工坊”概况 |
建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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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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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就业人数( 人) |
带动就业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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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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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监测对象 |
脱贫不稳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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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户中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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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易致贫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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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户中的突发严重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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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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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家庭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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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特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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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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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艺工坊”概况 |
另附材料说明:主要包括主体为提供的经费、场地、设备、优惠措施、技术指导等。创建主体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需另附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场地经营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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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 推荐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社保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村振兴部门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大木漆专班办公室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4份,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县大木漆专班办公室各1份。
附件2
城口县“漆艺工坊”场地及设备基本情况表 | |||||||
序号 |
场地地址 |
场地面积 |
场地性质(新建、改建、租赁)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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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价格 |
发票税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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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口县“漆艺工坊”带动就业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名 称 |
“漆艺工坊”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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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低收入人口 |
姓 名 |
性别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身份类型(一般户、脱贫户、监测户) |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全年累计就业时间 (月) |
年工资收入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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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4份,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县大木漆专班办公室各1份;
2.劳动合同或协议须提供复印件,工资收入须以银行提供的流水资料或移动支付资料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