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架空电力线路的通告
城府发〔2014〕 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保护架空电力线路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为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做好电力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单位编制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交通、水利、城镇、市政、环保、旅游、造林绿化以及重点工程等规划时,涉及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涉及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易燃易爆、通讯设施、机场、领(导)航台等其它可能影响电网专项规划实施或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项目,确需变更电网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电力企业意见。
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竹)等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以及实施任何危害架空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采伐树(竹)的,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对树(竹)所有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与其签定不再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再次砍伐不再补偿。
四、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竹)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依法修剪或砍伐前,电力企业应向树(竹)的所有者或管辖单位(人)履行告知义务。树(竹)的所有者或管辖单位(人)有条件移栽的,应自行移栽;无条件移栽的,应自行修剪或砍伐;未做出处理的,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确保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五、县城乡建委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县经济信息委审查后批准。未严格按照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造成电力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或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造成、谁整改”的原则,由审批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对该项目进行调整。项目方应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六、电力企业要确定专人加强巡线工作,及时发现种植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未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能依法处理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加强对保护电力线路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形成人人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个个自觉维护电力线路的良好氛围。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各街道办事处应牵头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物、堆放物品,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企业开展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宣传工作。
八、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电力企业维护电力线路安全。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县经济信息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砍伐、拆除,属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强制砍伐、拆除。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由县经济信息委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