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管理松疫木的通告
城府告〔2019〕6号
松材线虫病是导致松树迅速死亡的一种毁灭性病害。2019年2月,我县确认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加强疫情封锁,严格松疫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口县是松材线虫病疫情新发生县。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包括枯病死松树,火灾、旱灾、风灾、雪灾、虫灾等致死松树,活松树、松木包装以及松木制品。
二、全县禁止疫木清理以外的其他采伐松木的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的管理,对擅自采伐松木的行为,依照《森林法》规定,按盗伐滥伐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群众把枯死松木当木柴或留作它用。
三、切实做好疫木的源头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疫木的源头管理,疫木清理应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采伐,采伐的疫木应在山场就地烧毁。烧毁过程安排专人监管,做到火灭人走,严防引发森林火灾。各级单位、广大群众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疫木清理工作,严格执行限期烧毁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32条,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内非法经营、非法加工、非法利用松木及其制品。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或有引起疫情危险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县内松木及其制品调出,禁止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自县外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的,必须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无证调运松木及其制品的,依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30条进行处罚;引起疫情扩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请各级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县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对报告或举报擅自采伐、藏匿、非法利用、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举报者每次500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并为举报者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23—59223938,023—5922336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