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大巴山森林人家”融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8〕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大巴山森林人家”融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大巴山森林人家”
融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旅游发展攻坚大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县“乡村旅游”扶贫工作,全力提质提速,打造独具特色的“大巴山森林人家”旅游品牌,探索解决“大巴山森林人家”建设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逐年注入、滚动使用的原则,总额出资3000万元建立“大巴山森林人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城口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重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作为全县发展“大巴山森林人家” 的整体质押担保金(即整体担保的基础保证金),与商业银行合作,按照担保基金1:10的比例授信发放贷款,推动“大巴山森林人家” 建设。
第三条 担保贷款损失分担比例。因不可抗力原因形成的贷款损失,由县财政担保基金全额承担贷偿损失;因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形成的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按法律程序进行追收,追收后形成的贷款损失,按相关程序核定后,由县财政局、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和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贷偿损失,其分担比例:县财政担保基金承担40%、所在乡镇(街道)承担10%、担保公司承担20%、(担保公司有更优的风险承担比例的,以担保公司的为准)相关放款银行承担30%。
第二章 贷款担保授信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 贷款担保授信条件:
(一)符合全县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发展规划和“大巴山森林人家”标准化建设规划,有发展意愿,具有城口本地户籍,有固定住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恶意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农户或企业主(简称借款人)。
(二)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能按期还本付息。
(三)有房屋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权属或担保公司、放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抵押物等。
第五条 贷款使用范围:
重点支持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内的森林人家建设。
(一)符合县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并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的新建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
(二)对原有“大巴山森林人家”扩容改造、室内装修、品质提升、庭院打造等。
(三)森林人家周边旅游配套设施建设。
(四)乡村旅游文化挖掘及培育。
(五)森林人家特色美食开发等。
第三章 贷款评级授信
第六条 信用评级。按照先评级、后授信的原则,对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开展评级授信工作。信用等级设定为三个等级:AAA级、AA级、A级。信用评级量化评分对应标准:AAA级是指从事的乡村旅游属政府旅游规划的重点打造区域,经营规模在区域内领先,管理水平高,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信用;AA级是指经营规模中等,有良好的信誉;A级是指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发展空间有限。
具体等级评定标准由乡镇(街道)、放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制定,报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备案。
第七条 信用审核
(一)信用推荐。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信贷支持,并提供书面贷款用途计划,村委会、社区审核,各乡镇(街道)负责书面推荐有发展“大巴山森林人家” 创业意愿的借款人,并填报贷款资格审核表,送放款银行。
(二)信用调查。放款银行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贷款资格审核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借款人资信调查表》,建立资信档案。
(三)信用审核。放款银行根据《借款人资信调查表》,填写《初始评级授信审批表》,提出信用等级和确定授信额度的推荐意见,由放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进行集中审查,讨论确定被调查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额度,提出评定意见。
(四)授信通知。信用等级工作评定结束后,对已评定的信用借款人,由放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信用等级贷款额度通知书》,《信用等级贷款额度通知书》需注明时效,原则上1年有效期,过期需重新评定信用等级。
若被评定借款人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放款银行应重新对相关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有不实的,应重新评定。
第八条 信用档案。借款人对评定结果无异议后,放款银行、担保公司建立贷款授信登记簿和借款人“一户一档”信贷档案。
第九条 授信金额。根据县政府“大巴山森林人家”发展规划和当期确定的信贷规模,信用等级为AAA级,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信用等级为AA级,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信用等级为A级,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
(一)对已建成正常经营需要改造升级且贷款额度不大的,可一次性放款,贷款期限为1-3年。
(二)对新建且规模较大,根据建设经营情况,分期放款,贷款期限为1-3年。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需贷款的借款人持《信用等级贷款额度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根据借款人信用档案,向放款银行出具担保函,放款银行接到担保公司的担保意向函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具体放款方式由放款银行、担保公司商定)。
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由担保公司和放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对贷款额度较低、期限较短、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被相关放款银行纳入信用评估档案的借款人,进一步简化程序,尽量降低反担保门槛,可采取信用担保、质押抵押担保、工资担保等多种方式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满足借款人的创业贷款需求。
第五章 贷款贴息、担保费
第十三条 担保费。担保公司向放款银行出具信用担保贷款担保函,同时向借款人收取年1-2%的担保费(担保费先由借款人垫付)。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放款银行按照国家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和与县财政局约定的贷款利率,按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利息先由农户垫付)。
第十五条 贴息、贴保。此办法修改下发前已有的存量贷款,贷款期限内按约定由县财政全额贴息贴保。此办法修改下发后,在县上确定的大巴山森林人家集群片区内按要求发展的“大巴山森林人家”的贷款、在集群片区外的“大巴山森林人家”用于改扩建等提档升级的贷款,贷款期限内按约定由县财政全额贴息贴保;在集群片区外新建大巴山森林人家的贷款,贷款期限内由县财政按比例负担贴息贴保。担保贷款贴息贴保按贷款额度分比例负担:贷款额度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县财政按贴息贴保总额负担90%;贷款额度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含50万元),县财政按贴息贴保总额负担80%;贷款额度在50万元至80万元之间(含80万元),县财政按贴息贴保总额负担60%;贷款额度在8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县财政按贴息贴保总额负担50%。各乡镇(街道)会同县商务局、放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符合“大巴山森林人家”项目使用要求的,由借款人提供支付的担保费和利息清单,与担保公司和放款银行提供的担保费和贷款贴息明细表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县财政局每年底,根据县商务局按担保公司、放款银行提供的担保费和贷款贴息明细表进行审核后出具的拨款函,将资金划拨到各放款银行,各放款银行根据县商务局拨款函,将担保费和利息补贴给借款人。
第十六条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因处于市场培育期或流动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可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村委会(社区)签注意见,乡镇(街道)审核,报放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放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根据乡镇(街道)审核意见,联合对借款人进行实地核实并提出是否贷款延期的意见,对符合贷款延期条件的,放款银行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延期协议,贷款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期间县财政继续对借款人贴息贴保。
第十七条 发展“大巴山森林人家”的业主获得贷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改变资金用途的,经查实,县财政不予贴息贴保并按期收回借款或按约定提前收回借款。
第十八条 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由担保公司缴入县财政金库。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担保贷款基金由县财政局建立,委托担保公司具体运作,在具体运作中接受县财政局监督管理。严禁未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意,任意扣划担保基金,对任意划扣担保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担保贷款代偿资金的,取消担保贷款担保资格。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担保公司在运作担保贷款基金的同时,应分别与经办担保贷款工作的放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还款的,放款银行及担保公司采取法律措施实施追缴,超期期间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债务,以及担保公司未向申请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不得核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申请,组织借款人符合条件的资格审查,向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汇总申报。
(二)指导借款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协助放款银行、担保机构做好授信调查担保费、借款利息和到期还款工作,帮助放款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并按约定赔付比例及时支付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与担保公司及放款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认真审核贴保贴息申请和相关贴保贴息凭证资料,及时将贴保贴息资金拨付到贷款银行,兑现给贷款人。
(三)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担保基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
(四)参与审核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核销工作,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并按约定赔付比例及时支付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担保贷款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其他业务分开,进行单独核算。
(二)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三)参与审核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并按约定赔付比例及时支付赔偿损失。
(四)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协助放款银行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和按司法程序依法收贷。
(五)对贴息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放款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和信用调查,并负责审批借款人信用等级并备案。
(二)收到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后,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三)当发放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担保公司和县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程序进行贷款损失清偿,待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各方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贷款期间,放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五)加强贷款本金的回收、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负责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贷款发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县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从担保公司收集各贷款银行放贷情况汇总表备案。
(二)牵头组织核查贷款实际用途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及贷后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大巴山森林人家”建设的指导和经营管理、提档升级等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大巴山森林人家”融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81号)中涉及的有关财政扶持政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