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城府发〔2017〕39号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范围

葛城街道、复兴街道辖区所属县城建成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县域范围内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管理规定

(一)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三)县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于11月20日前,向辖区乡镇(街道)或直属管理部门报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新使用及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变化的,在10日内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监管执法

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农委、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葛城街道、复兴街道等单位,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排放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
违法和不良
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