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通告
城府发〔2017〕35号
为维护客运秩序,净化客运经营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按照《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17〕86 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运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取得营运资质的机动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12 月 15 日为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 1 月 1 日起进入长效治理阶段。
三、2017 年 9 月 11 日起,对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情况与个人评优评先挂钩、纳入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敬请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六、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活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七、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客运活动并提供线索,举报电话:023-59502676。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奖励方案给予举报人 500 至1000 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