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城府发〔20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加快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县气象局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县城乡建委监管。
(二)以下1、2、3、4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仍由县气象局负责。
1、易燃易爆场所: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烟花爆竹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可燃气体生产车间(厂房)与存储罐区(储气瓶库)、化学(工)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有毒有害物品生产车间(厂房)与库房、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
2、矿区旅游景点:雷电易发区内的建(构)筑物、设施。
3、普通建筑:雷电易发区内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既有建(构)筑物。
4、大型项目: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项目;悬索桥、斜拉桥、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体育场馆;其他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三)除以上(一)、(二)条规定之外的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气象局、县城乡建委应会同其它主管部门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它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和县旅游局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部门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能力的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受理的防雷审批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按原方式收取,2017年1月1日起受理的防雷审批项目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五)县气象局要做好过渡期内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工作,交接工作完成前已受理的建设工程防雷许可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评价、施工监审和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仍由县防雷中心负责。
(六)县编办、县城乡建委、县气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七)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城乡建委、县旅游局等部门要联合开展防雷安全综合检查和执法,加强对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八)县安监局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全县的安全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确保本行业、本地区防雷安全。
(九)县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十)县气象局、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水务局、县商务局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一)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各方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防雷规范和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十二)县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二)条规定范围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充分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三)县气象局要牵头建立完善雷电灾害防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十四)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联合行文,进一步加强易燃易爆、矿山等建设工程和场所的防雷安全工作,强化企业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十五)县财政局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