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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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文明治丧区丧事活动管理的通告

城府发〔2012〕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文明治丧区丧事活动的管理,促进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推进殡葬改革,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切实维护城区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城文明治丧区丧事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区域:东至复兴街道茅坪社区老虎垭;西至龙田乡场镇;南以复兴街道太和社区月亮寨为界;北以一级环山路为界。

二、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地、街头空地及广场、市场、医院、学校、居民社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违者,由县民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政园林局依法拆除灵棚,对死者家属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死者家属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地、街头空地及广场、市场、医院、学校、居民社区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违者,由县民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地、街头空地及广场、市场、医院、学校、居民社区等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违者,由县民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依法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县文广新局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县文广新局处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县工商局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经过县城文明治丧区的丧葬队伍,禁止沿街抛洒纸花纸钱。违者,由县民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政园林局依法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经过县城文明治丧区的丧葬队伍,禁止沿街鸣放鞭炮、敲锣打鼓吹唢呐、高音喇叭播放哀乐。违者,由县民政局、有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对责任人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公车助丧。凡发现公车助丧的,由县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葛城、复兴街道办事处要积极认真宣传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街道、社区(村)的殡葬管理相关工作。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并教育亲属、朋友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监察局依纪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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