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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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4〕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我县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七号)、《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建筑业发展现状,现就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重要意义

 推广应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是建筑业由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节约型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城市建设、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时间和范围

从2014年11月1日起,凡县城规划区内和已建搅拌站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凡原来建成的集中自拌混凝土搅拌站,在其目前正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自行终止使用。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生产企业三级资质的审批和二级资质的初审,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城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合理定价进行监督,因原材料价格调整需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价格调整程序办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为因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办理通行手续,全力维护荷载运行混凝土运输车交通秩序。

(四)县环保局负责,审查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县质监局负责,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设备设施监督管理,规范计量行为,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四、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要求

(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且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或者因施工环境及抢险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须会同施工企业向县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城乡建委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未经县城乡建委核查、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不得自备自租设施在城区和施工作业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检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相应的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混凝土。

(三)加强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项目监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要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环节应予严格把关。

(四)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