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4〕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
2.2 乡镇(街道)层面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发布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3.3 预警响应措施
3.4 预警响应终止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33
9.1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9.2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9.3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9.4 县救灾物资台账(2024年统计)
9.5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服从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城口县减灾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灾害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城口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实现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专家队伍,对全县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受灾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 乡镇(街道)层面
当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开展先期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发布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自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与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商,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镇(街道)、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1.1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各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受灾地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倒房损房数量、缺水人数、农作物损失等均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相关部门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害损失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害损失情况。
(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乡镇(街道)应每日12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日14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逐一调查、全面核定评估灾情,并将核定评估结果与乡镇(街道)对接,各乡镇(街道)按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灾情核定评估结果,进行核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4 灾情报告方式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报送灾情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特征数据、救灾工作等数据,同时上传灾情报告、灾情图像和倒损住房户台账等。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重、特大灾情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85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1000人以上;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一级响应启动标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并向县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率领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和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资金直接到户。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县商务委等相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县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县经信委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持。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经济信息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
(12)开展损失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50人以上、18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00人以上、11000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县应急管理局可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资金直接到户。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县商务委等部门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县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受灾地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县发改、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县经信委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持。县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经济信息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
(12)开展损失评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50人以上、12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8000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委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城口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6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85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委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
(5)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地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县通信运营企业对受灾地区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经济信息委指导受灾地区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受灾地区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县委宣传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为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
6.1.2 乡镇(街道)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经济补偿、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2.2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城口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通过一卡通发放。
6.2.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4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险理赔、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会同乡镇(街道)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3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会同县发改委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通过一卡通发放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发展改革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2 物资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完善仓储条件;制定救灾物资保障采购计划,合理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应急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受灾乡镇(街道);完备救灾物资品种、储备库(点)的建设,加强救灾物资保障过程信息化管理。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建立县自然灾害救助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互联互通的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积极探索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掌握灾情数据能力。
7.4 装备和设备保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配备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建立并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等工作;落实自然灾害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部门、乡镇(街道)及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与毗邻市、县的签订灾区域合作协议,建立健全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乡镇(街道)、村(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7 科技保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组织专家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7.8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
8.3.3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
8.3.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城府办发〔2022〕105号)同时废止。
9 附录
9.1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项目名称 |
电话号码 | |
白天 |
晚上 | |
农业有害生物 |
023-59228283 |
023-59228283 |
林业有害生物 |
023-59223366 |
023-59223366 |
森林火警 |
023-59223366 |
023-59223366 |
地质灾害 |
023-59226116 |
023-59222935 |
地震灾害 |
023-59222380 |
023-59222380 |
气象灾害 |
023-59221169 |
023-59221169 |
洪涝灾害旱情 |
023-59224328 |
023-59224328 |
县政府办公室 |
023-59222377 |
023-59222377 |
9.2 城口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序号 |
单位 |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
1 |
县政府 |
023-59222377 |
2 |
县委宣传部 |
023-59222334 |
3 |
县委网信办 |
023-59215005 |
4 |
县发展改革委 |
023-59222374 |
5 |
县教委 |
023-59222342 |
6 |
县经济信息委 |
023-59222380 |
7 |
县公安局 |
023-59223833 |
8 |
县民政局 |
023-59222356 |
9 |
县财政局 |
023-59222522 |
10 |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59226116 |
11 |
县生态环境局 |
023-59222621 |
12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023-59227628 |
13 |
县交通运输委 |
023-59222464 |
14 |
县水利局 |
023-59224328 |
15 |
县农业农村委 |
023-59228283 |
16 |
县商务委 |
023-59222911 |
17 |
县文化旅游委 |
023-59222350 |
18 |
县卫生健康委 |
023-59222530 |
19 |
县应急管理局 |
023-59222355 |
20 |
县林业局 |
023-59223366 |
21 |
县人武部 |
023-87632210 |
22 |
县武警中队 |
023-81131290 |
23 |
县气象局 |
023-59222446 |
24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23-59222641 |
25 |
国网供电城口公司 |
023-85979594 |
9.3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县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单位 |
联系电话 |
城口县救灾物资储备库 |
023-59222374 |
县红十字会 |
023-59225051 |
县慈善会 |
023-59224986 |
县救灾物资台账(2024年统计)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帐篷 |
顶 |
115 |
|
棉被 |
床 |
823 |
|
折叠床 |
张 |
500 |
|
夏凉被 |
床 |
3214 |
|
棉衣 |
件 |
3500 |
|
雨衣 |
件 |
682 |
|
彩条布 |
平方 |
2800 |
每一捆200平方,共14捆 |
单衣裤 |
件 |
1076 |
|
胶鞋 |
双 |
736 |
|
折叠凳 |
个 |
280 |
|
睡袋 |
床 |
194 |
|
应急包 |
个 |
56 |
|
床单 |
床 |
2221 |
|
9.5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城口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
联系电话:12345(便民服务热线一号通) (023)59222637(网站技术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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