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3〕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推动城市区域声环境分区分类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改善,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是区域规划调整、引导产业布局和用地结构优化的科学依据,也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划不断调整,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素发生了明显变化,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等文件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发展现状和建设规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改善声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多规合一”环境功能区划矢量图“落地”为抓手,重点考虑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用地现状,科学合理调整我县声环境功能区,加快完善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提升噪声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建设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和市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调整中不能随意降低声环境功能区级别和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环境噪声影响程度和范围,以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切实维护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严肃性。
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注重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以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规划用地属性、用地现状、声环境质量现状,与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保持衔接,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区划单元的地理边界、坐标,将声环境功能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成为环境监测、质量评估、环评审批、行政执法等环境日常管理和城市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等空间管制的参考,增强保护实效。
(三)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
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9年10月10日修订);
4.《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正);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9.《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10.《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11.《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927-2017);
12.《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3.《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
14.《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积极融入“多规合一”进程的通知》(渝环办〔2017〕211号);
15.《关于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7〕349号);
16.《关于做好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8〕252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
18.《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2015〕429号);
19.《关于印发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
20.《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
21.《关于印发〈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18〕233号);
22.《关于印发城口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148号);
23.《重庆市城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
24.三组团一集聚区国土空间调整确定规划图;
25.《城口县综合交通运输“十四五”发展规划》。
(四)划分调整范围
1.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结合《重庆市城口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编)的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及用地现状确定。
2.建制镇(含工业园区)。10个建制镇,包括高燕镇、巴山镇、坪坝镇、修齐镇、庙坝镇、明通镇、高观镇、高楠镇、咸宜镇、东安镇。其中巴山镇、坪坝镇、庙坝镇、高燕镇均涉及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包括巴山组团、坪坝农副食品中小企业集聚区、庙坝组团、高燕组团。建制镇共6.198平方公里。
3.乡村区域不在此次划定范围之内。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条规定,如果环境管理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2014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明确区域用地现状、道路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现状,严格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形成系统完整的文本、专题图集及数据库。该成果对项目环评、环境噪声投诉处理、噪声达标区建设等予以指导,尤其对高噪声项目选址落地进行限制。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调整,推动城市区域声环境分区分类精细化管理,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改善,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管控要求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各类声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下表。
表2-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注:“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过程
(一)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根据城市功能、城市用地类型、行政区划边界、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绿地等确定声环境区划单元。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低于0.5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0类、1类、3类、2类的顺序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将用地性质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划单元划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内及区域周围应当没有明显的噪声源,区域边界明确。
(2)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将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已明确规划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用地的区划单元,或者虽兼有其他用地性质但上述用地占地率≥70%的区划单元,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3)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将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已明确为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用地;或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用地占地率大于≥70%的区划单元,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4)划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将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已明确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等用地,或者居住、商业、工业用地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划单元,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5)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
1)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将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类交通干线与相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划分按《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15〕429号)中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表3-1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
噪声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铁路* |
55 |
1类 |
40 |
2类 | |
25 |
3类 | |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 |
50 |
1类 |
35 |
2类 | |
20 |
3类 | |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胶轨-地面段) |
45 |
1类 |
30 |
2类 | |
15 |
3类 |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余均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2)临街建筑4类功能区的划分
①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上表3-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②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交通服务区域功能区划分
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场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成果
(一)城市规划区
(二)建制镇(含工业园区)
建制镇共6.198平方公里,包括快速路0.003平方公里。共划定声环境功能区面积6.195平方公里,划入2类3.098平方公里、3类3.084平方公里、4a类0.013平方公里。
10个建制镇包括高燕镇、巴山镇、坪坝镇、修齐镇、庙坝镇、明通镇、高观镇、高楠镇、咸宜镇、东安镇。其中巴山镇、坪坝镇、庙坝镇、高燕镇均涉及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包括巴山组团、坪坝农副食品中小企业集聚区、庙坝组团、高燕组团,划为3类区域,场镇区域划为2类区域;其余6个建制镇建成区以商住混合为主,统一划为2类区域。
(三)其他区域
未列于本方案的区域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管理标准。如后期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后,可按其用地类型执行相应的城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四)成果统计
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共划分出27个区划单元,划分总面积13.355平方公里,4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单独进行编号、不计算交通干线本身面积。其中,城区共划分13个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为7.160平方公里;镇区共划分14个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为6.195平方公里。
表4-1 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功能区类型 |
区划单元个数(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1类 |
2 |
1.139 |
8.53 |
2类 |
18 |
8.158 |
61.09 |
3类 |
7 |
3.284 |
24.59 |
4a类 |
/ |
0.629 |
4.71 |
4b类 |
/ |
0.145 |
1.08 |
合计 |
27 |
13.355 |
100.00 |
表4-2 城市规划区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功能区类型 |
区划单元个数(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1类 |
2 |
1.139 |
15.91 |
2类 |
8 |
5.060 |
70.67 |
3类 |
3 |
0.200 |
2.79 |
4a类 |
/ |
0.616 |
8.60 |
4b类 |
/ |
0.145 |
2.03 |
合计 |
13 |
7.160 |
100.00 |
表4-3 建制镇建成区声环境功能区各类型面积统计表
功能区类型 |
区划单元个数(个) |
面积(平方公里) |
比例(%) |
2类 |
10 |
3.098 |
50.01 |
3类 |
4 |
3.084 |
49.78 |
4a类 |
/ |
0.013 |
0.21 |
合计 |
14 |
6.195 |
100.00 |
五、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1.本区划调整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实施。本区划由城口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根据职能职责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工作。
4.强化声环境功能区准入管理,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道路规划建设、土地开发利用、房地产建设、环评审批、生态环境执法等管理工作中充分考虑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的管理目标。
5.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区域应实时调整为4类声功能区。
六、附图附件
附件1 基本术语
附件2 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
附图1 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2 城口县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3 城口县各建制镇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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