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2〕16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措施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5.2 新闻发布
6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经费保障
7.4 信息联络保障
7.5 其他保障
8 监督问责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 2012),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AQI日均值大于200, 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或臭氧日最大8小时(O3-8h)浓度大于2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气污染天气。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应对处置重污染天气。
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强化协作,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的子预案。
2 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 (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委、 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国网县电力公司和各乡镇(街道)等(各单位职责见附件1)。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1.2 会商
成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中长期空气质量常态化会商专家组,建立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充实环境监测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警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发生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加强与周边区县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及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3.2.1.1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预测有短时重度污染,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2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细颗粒物日浓度>1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 (72 小时)及以上且细颗粒物日浓度>150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 (24 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臭氧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1.3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条件
城口县属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根据重污染天气特征分布、区域自然地理条件差异等因素,当区域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
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及时启动不低于预警提示信息预警等级的预警,同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的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2.3.1 发布权限。发布区域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并报县指挥部备案。发布区域橙色、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指挥部审批后,由县指挥部或县指挥部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
3.2.3.2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准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3 发布途径。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商圈大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护。
3.2.3.4 应急值守。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等情况每4 小时进行更新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由原发布单位提前发布信息。
3.2.5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4.1.1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的健康防护措施、倡导性减排措施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县指挥部组织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Ⅱ级、I级应急响应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由县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见附件2),工作组牵头单位派员在县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街道)按照属事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1 总体要求
4.2.1.1 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4.2.1.2 排查县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年修订版)》规定,将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企业视情况纳入。对未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处理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应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每年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2.1.3 制定减排措施时,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在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可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4.2.1.4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 一厂一策”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2.1.5 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4.2.1.6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
4.2.1.7 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实行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及时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相关疾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减少学生户外活动时间。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易感人群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导性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乘坐公交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首要污染物为臭氧的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等减排措施(Ⅱ级、I级下同)。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突出对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包装、电子制造、石化、医药制造、机械加工、铸造、制鞋等企业的管控,督促企业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减少有机溶剂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 18时)安排错峰生产或暂停生产。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严查冒黑烟车辆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限行区域内全天依法禁行高排放机动车。暂停使用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增加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频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生活源减排措施。加大对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汽修喷涂作业、干洗行业等生活源的检查力度。在光化学反应关键时段(8— 18时)应避免开展外立面改造、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业。确需施工的应实施精细化管控,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二)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在臭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扬尘源和其他减排措施(Ⅱ级、I级下同)。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依法暂停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依法禁止无密闭措施运输车辆在城镇建成区以内行驶。在日常管控的基础上,增加对施工扬尘、渣土消纳场扬尘、道路扬尘等的检查频次。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以及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其他减排措施。依法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业废弃物、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限制或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视污染情况可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倡导性减排措施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针对涉气工序采取停限产或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实现减排。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依法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提高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和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生产经营现场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城市道路洒水冲洗频次,每日不少于4次,增加夜间洒水冲洗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依法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城镇建成区行驶。减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使用。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4.2.4 I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指导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2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排放大气污染物企业全部依法停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本区域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协调实施持“公交一卡通”乘坐城市公交全天免费优惠。
5 信息公开
5.1 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县指挥部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1天内将相关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重污染天气,视情况向周边区县通报有关情况。
5.2 新闻发布
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分析,评估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
7.2 物资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环境气象应急设备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性能稳定、数据准确,保障重污染天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需求。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能力建设,持续强化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易感人群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呼吸道疾病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7.3 经费保障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争取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经费需求。
7.4 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5 其他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监督问责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口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城府办发〔2018〕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2. 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3. 城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名单
附件1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统一领导和组织开展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工作;发布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承担县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区域黄色预警,向县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评估工作;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三、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引导舆论。
县委网信办: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和网络舆论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县教委:制定并落实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负责在保障全县供应的前提下,优化电力调度工作;配合建立(工业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县公安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指导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协助县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县经济信息委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县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警;统筹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负责会同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镇建成区内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经营食品等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配合建立(扬尘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县交通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公路、 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助县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工作,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县农业农村委:开展农作物综合利用,落实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措施,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查处力度。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传播。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工作; 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管控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县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县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国网县电力公司:协助县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调度工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工作。
附件4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域 |
详细地址 |
行业类别 |
审核类别 |
执行减排 措施情况 |
1 |
重庆泰正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大元村三社 |
铁合金 |
县级名单 |
C |
2 |
城口县通渝铁合金有限公司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星光村四社 |
铁合金 |
县级名单 |
C |
3 |
重庆市城口县同英锰业有限公司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花坪村二组 |
铁合金 |
县级名单 |
C |
4 |
重庆市城口县来凤铁合金有限公司(矿热炉项目)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 |
铁合金 |
县级名单 |
C |
5 |
重庆市城口燕山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泰山村二组 |
铁合金 |
县级名单 |
非绩效引领性 |
6 |
重庆市中瑞矿业有限公司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工业园区B区 |
铁合金 |
县级名单 |
非绩效引领性 |
7 |
城口县鑫城建材有限公司 |
城口县 |
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乡来凤村一社 |
水泥 |
县级名单 |
非绩效引领性 |
国务院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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