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2〕15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提速提效,发挥好重大项目对重大战略和规划落地的支撑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2〕9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遵循科学谋划、适度超前、统筹推进、高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县级实施的政府投资类和牵头推进的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主要包括纳入县级及以上的中长期规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以下统称规划)的重大项目,以及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新谋划实施的重大项目。
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谋划和审批两阶段。谋划阶段是指从项目谋划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具体包括项目生成、前期计划、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审批阶段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到项目开工前。
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研究和推进两个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从产业研究、项目策划到项目洽谈前。推进阶段为项目洽谈到项目开工前。
第四条 项目单位承担推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主体责任,未确定项目单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调度。
县经济信息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统筹协调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招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论证、林地保障等工作。
县级其他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可直接承担或委托国有平台公司、有关企业承担项目前期具体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或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有关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做好项目谋划:
(一)国家、市上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一区两群”、“一县一策”等重大战略,紧跟国家产业、投资、碳达峰碳中和、“双循环”、基础设施、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政策变化,加强与国家、市上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动态对接,结合我县“十四五”规划和实际情况超前谋划重大项目。
(二)短板弱项领域。围绕交通体系尚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脆弱及功能不完善、产业基础设施不完善、产业链不健全等问题,以及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民生领域的短板弱项,精准谋划重大项目。
(三)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现代山地农业、现代中药、清洁能源、新型建材、冷链物流、智能仓储、电子商务、特色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和康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领域,前瞻谋划重大项目。
(四)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投向。聚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补助、相关政策性金融资源等资金投向,滚动谋划重大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五年规划任务和项目谋划情况,编制重大项目储备建议名单,并根据国家和市上及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新规划和政策等,滚动更新完善。
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的储备建议名单,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提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的储备建议名单,可以提出重点招商的产业方向、对应的产业集群或细分产业领域,并明确招商引资的目标对象。
项目单位将储备建议名单报送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县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形成重大项目储备名单,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根据重大项目储备名单,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单位加强项目信息的更新完善。重大项目体现为“项目包”的,项目单位应在重大项目储备库中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乡镇街道。
第三章 前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未纳入储备名单,但国家和市上及县委、县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县发展改革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补充纳入储备名单。
第十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逐项制定覆盖前期全过程的工作建议计划,明确关键节点、完成时间、责任人员等,形成“时间表”、“路线图”。其中,前期工作的推进时间原则上满足以下要求:
(一)高速公路、支线机场、骨干电网等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3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二)国省县道、中型水利、市政道路和桥隧、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新能源等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2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三)一般房屋建筑、农村公路、小型水利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重大项目,在启动前期工作后1年内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纳入储备名单的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建立前期工作推进台账,及时开展产业研究、项目策划论证、项目对接和招商洽谈等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储备名单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及时达到相应深度,逐年纳入县级重大项目推进实施,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原则上从重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项目单位每年向县发展改革委报送次年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一并报送次年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需求。
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会同县级部门综合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资源要素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县级重大项目名单,按程序审定后,向项目单位下达重大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按《城口县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拨付和收回前期工作经费,工作中据实保障,保障前期工作有序开展。未纳入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不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前期工作经费优先用于谋划阶段的前期工作,审批阶段的前期工作经费原则上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过紧日子”要求,经济、合理使用前期工作经费,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好前期工作经费绩效管理评价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退回前期工作周转金。对确需委托第三方研究、设计等机构开展前期工作的,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控制费用。
项目单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人的,应与社会投资人协商前期工作经费收回的方式,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明确调整理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按程序调整。
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五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深入论证、科学决策,同步开展、平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空间协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工作,加快前期论证。
针对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提前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的衔接。
第十六条 针对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求,确定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可行性综合分析应包含环评、绿化、行洪、地灾、文物、地震、自然保护地、林地、水资源等相关专项论证情况,以专门篇章或专项分册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因素加强专题论证,开展多方案比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做到初步设计深度。
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委等县级有关部门应提前指导项目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和要求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进行审查,达到深度要求的,可以出具相关技术审查意见,以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县商务委应围绕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招商工作计划,指导县招商成员单位有序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县经济信息委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县重大产业集群和项目布局情况,加强行业指导和招商统筹。
第十八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项目单位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空间协同论证,提前做好与“三区三线”(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协同对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等资源。
对重大线性工程未提前开展空间协同论证的,原则上不得开展后续深化设计工作。
第十九条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指导项目单位,对涉及铁路、高速公路、电力高压线、油气管道、水网工程等领域的项目,提前开展路线和红线的预研预控。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的优先保障。对列入国家、市级和县级重大项目储备名单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林地定额。
企业投资类重大项目实行用地清单制度。在土地出让前,完成水资源、文物保护、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论证工作,形成“用地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加强用地保障。
第二十一条 优化能耗总量、强度等配置,市下达我县能耗指标优先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支持低能耗高产出项目优先用能。在我县实施的市级重大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的项目,报市级统筹平衡项目用能。
第二十二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量力而行,科学论证,按轻重缓急合理确定项目启动及建设时序,超前建设要适度、可控。要精准测算并编制项目资金平衡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启动项目概(预)算工作,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审查结果要作为项目概(预)算批复的前置条件,避免项目盲目上马,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级相关部门适时更新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操作规程,深化“技审分离、平面审批”改革,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平行推进、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对前期审查通过的专项技术论证,县级相关部门按照互不为前置原则可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支持项目开展后续论证工作,平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对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能够解决的审批事项,及时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针对项目单位提请审查审批时法定要件缺失或有瑕疵的情况,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等内容。项目单位根据告知要求作出承诺后,县级有关部门可先予受理申请事项。
县级有关部门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验收,对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县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县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卡点难点问题。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召集人,统筹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负责推进分管领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林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黄安坝亢谷景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及重大项目承担单位为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是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其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对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标准规范制定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要求、技术审查标准、告知承诺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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