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四上”企业主体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1〕10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培育“四上”企业主体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四上”企业主体培育力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符合“四上”企业条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统计范围,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自主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卫生等行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社会工作等行业。
(三)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户,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个体户,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户。
(四)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具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业资质的建筑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二、具体措施
(一)落实升规升限奖励。给予新增升规升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定奖励。原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丧失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以及资质以上资格而重新获得的,不再享受奖励。经审核,原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以及资质以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丧失资格后,通过改变名称、更换法人等方式重新申请奖励的,不得享受。具体标准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其中,升规当年补助5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7万元和8万元。
2.规模以上服务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规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
3.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户。对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4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奖励5万元和6万元。对新增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给予5万元补助,其中,升限当年补助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补助2万元。
对新增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服务业、住宿和餐饮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升限当年补助1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作为稳定期,分别补助2万元。
4.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县内外注册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建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8号)执行。
(二)落实财务提升补助。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户,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给予补助。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财务资料完整、会计核算准确、资料数据提供及时的,给予0.6万元/年的补助。
三、组织保障
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商务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分别负责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户,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升规升限的申报、审核和资金兑现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实际需要,将奖励和补助资金分年度纳入预算。
奖励补助政策试行2年,需延后兑现政策不受2年试行期限影响。原有奖励补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