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0〕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我县养护管理的国道、省道(以下简称辖区内国、省道公路),县道、乡道、村道公路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系统畅通,绿化管护到位,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毁、侵占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交通局主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定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承担全县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编制管养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县交通局审核乡镇(街道)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实施。
第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管理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完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按照要求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一事一议”奖补政策的落实。
第九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县、乡公路机构有关人事、劳动和劳务派遣工作,监督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委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公路养护管理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协助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实施公路绿化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编制所管养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开发实施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落实好“路长制”工作;指导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积极筹集村道养护资金;负责所管养乡道、村道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五条 村(社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村道养护管理相关工作,通过“一事一议”、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积极筹集村道养护资金,负责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承担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作,开展经常性养护。乡镇(街道)负责所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工作,组织实施经常性养护,引导沿线受益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开展集中养护。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由突击性养护向季节性养护转变,并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方向发展。鼓励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公路服务水平。新建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二条 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桥梁和涵洞等设施损毁的,国道、省道和县道由县公路养护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抢修保畅,乡镇(街道)要及时对所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进行抢修保畅。
第二十四条 公路绿化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道树更新时,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工程项目建设和修建房屋、搭建其他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管道、杆线、电缆等设施,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大力整治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路护路良好氛围。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公路里程增长逐步增加。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局应统筹使用好各类公路养护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配套落实辖区公路养护管理服务资金。鼓励探索建立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三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道路养护。
第三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补助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由县交通局统筹安排管理。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损失,由乡镇(街道)报县交通局,按规定核查后,县交通局根据资金来源情况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县监委、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护经费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局对全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公路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路政管理等进行检查,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每月对所承担的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县交通局。县交通局每季度开展一次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比,年终开展综合检查和评比。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将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和相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八条 县交通局要认真对乡镇(街道)承担的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养护补助经费,同时根据年度综合考核评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800元/公里·年、400元/公里·年和200元/公里·年的标准给予再次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扣减当年养护补助经费,整改验收合格前停拨第二年度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通报批评。对管养失位,道路技术状况差,限期不整改的乡镇(街道)同时停止安排第二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并启动问责程序。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不少于5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由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3〕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