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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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口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口县域内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垂钓包括经营性垂钓和散钓、游钓等捕捞行为。

第四条 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城府告〔2020〕15号)为准,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含垂钓)。

第五条 城口县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六条 垂钓活动或行为须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内。

第七条 在非禁渔区的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设经营性垂钓点的,应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性垂钓活动。

第八条 在非禁渔区的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应提前20天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活动方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开展垂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渔业资源保护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禁渔区和禁渔期等有关规定;

(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

第十一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进行垂钓;

(二)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钓法进行垂钓;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捞大鲵(娃娃鱼)、小鲵(枪河鱼)、黑斑侧褶蛙(青蛙)、细鳞裂腹鱼(洋鱼)、汉水扁尾薄鳅(泥鳅)、长薄鳅(花鳅)、四川华吸鳅(巴色子)等国家和重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误捕时必须立即放生。

第十三条 垂钓时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四条 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自然保护区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六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和经营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制度,在垂钓活动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

第十八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城口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委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行为等。

(二)县公安局积极配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保障执法行为正常开展,依法查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销售渔具产品等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贩卖违法水产品和不合格“三无”渔具的监管力度。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五)县钓鱼协会应将我县垂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协会章程,规范协会垂钓活动及会员垂钓行为,探索建立会员办证持证垂钓制度。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开设经营性垂钓点的,取消经营性垂钓点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不得开展团体性垂钓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城口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城口”平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非法垂钓、破坏渔业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委举报,县农业农村委举报专线为:023—5922436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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