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
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0〕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质量工作,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县品牌培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县政府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项奖励组织者50万元。
(二)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复评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复评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特优小作坊示范点命名的,每个奖励2万元。
(三)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信得过班组的奖励2万元;获得重庆市用户“三满意”(满意企业、满意产品、满意服务)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奖励3万元。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区等)建设的企业,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团体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制定的企业、团体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
(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转换)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每个奖励3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奖励20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富硒农产品认证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富硒农产品再认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
(八)新增一件地理标志商标给予商标权利人在市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30万元;获得国际商标注册,每新增一件,奖励商标权利人0.5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新增一件国际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1万元;每新增一件普通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0.1万元;每新增一件涉农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0.2万元。
(九)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企业2万元的资助,其他单位及个人给予1万元资助;对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国际专利(PCT),给予3万元资助;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十)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
(十一)获得中药材道地中药材标准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获得GAP基地认证的奖励15万元。
(十二)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给予业主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产业扶持政策。投资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且正式营业的,自获得五星级、四星级授牌后,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三)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
(十四)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30万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10万元;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2万元。
第四条 适用对象及申报程序
(一)在城口县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申报主体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
(三)申报程序: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县级部门申请,各县级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汇总,经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复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对应专项资金中安排,其余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关系在城口县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同一品牌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品牌奖励资金的,由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并由有权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信誉,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对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偿还债务、保障消费安全等责任的,品牌委员会有权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品牌发证单位。
第八条 品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的并由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同级别奖励,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资金均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城府办发〔2018〕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