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县城规划区重点区域违法建筑的通告
城府告〔2019〕9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秩序,按照县城市建设攻坚战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红军公园一级环山步道周边重点区域违法建筑整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本次整治范围内未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影响规划实施、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在已征收土地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用于居住、畜禽养殖或其他用途的;
2. 在承包土地内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用于居住、畜禽养殖或其他用途的;
3. 违法占用退耕还林土地及其他土地搭建建(构)筑物用于居住、畜禽养殖或其他用途的;
4. 正在搭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5. 其他违法建(构)筑物。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自本通告之日起20日内,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或整改。逾期未拆除或整改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强制收回被占用土地。强制拆除过程中所涉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者自行负责。
三、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