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建设管理
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战略行动计划(交通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7〕51号),为规范我县农村通组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促进通组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组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村民小组与建制村、撤并村、村民小组之间以及与外部连接的村道。
第三条 通组公路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协调发展、绿色环保、确保质量、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口县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委)是全县通组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统筹、指导全县通组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核查建设项目的计划执行,督导考核工程质量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更新电子地图。健全完善通组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通组公路工作。
城口县公路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负责监督考核通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通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实施具体管养工作。
城口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以下简称县路政大队)负责监督考核通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通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依法开展路政巡查,维护通组公路路产路权。
城口县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负责通组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充分调动村民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精神,主动参与本区域内通组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通组公路相关工作,保障通组公路顺利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发动群众,动员群众参与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鼓励在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管理养护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通组公路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交委申报,由县交委统一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经批准的通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九条 通组公路规划应当优先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和生产生活需求,30户(或100人)以上村民小组实施“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建设,有条件的户户通人行便道,与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严禁高切坡和深开挖。
第十条 县交委依据通组公路规划,建立通组公路规划项目库。
第十一条 市交委下达的通组并根据规划项目库编报年度建议计划。
公路通达工程年度计划,由县交委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交委下达的通组公路通畅工程年度计划,由县交委下达给项目业主单位。
通组公路计划未下达,严禁擅自实施。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第十二条 通组公路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挂钩。
第十三条 通组公路项目完工后,县交委应及时核查更新全县通组公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通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以上级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将通组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通组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通组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通组公路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通组公路资金使用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通组公路资金使用还应接受村民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要一律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工程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县交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长效机制,保障通组公路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通组公路建设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对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的特殊困难路段,经论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指标,但应当配套完善交通、安全、警示、限速等设施。
通组公路应该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排水、防护、交通安全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
通组公路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土地调整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通组公路通达工程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小于4.5米,局部受限路段路基宽度可适当降低,原则上不得小于3.5米,路基表面应加铺8至12厘米厚的级配碎石或泥结碎石;通组公路通畅工程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小于3.5米,路面优先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得小于20厘米,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的,路面厚度不得小于4厘米,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通组公路应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视距不良路段设置错车道。
第二十一条 纳入通组公路计划项目库并由县交委下达计划的项目可视同立项。
第二十二条 通组公路测设工作,由县交委统筹安排简易测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组织实施。扶贫、农业、林业、旅游、环保、自保等部门积极参与,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具体实施路段。
第二十三条 通组公路工程施工图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设计通用图》,经县交委批准后可用于指导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条 通组公路通达工程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通组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劳务承包。
第二十五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报县交委审查,招标情况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通组公路限额以下国有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承包商随机抽选制度。
第二十六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委批准后即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 通组公路通畅工程应优先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技术简单的通达工程可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村民实施。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辖区内通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县交委要加强通组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通组公路由县交委成立临时监理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监理小组和义务监督小组。
第三十条 通组公路建设执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第三十一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3%。
第三十二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通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交委指导下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需报县交委备案;通畅工程由县交委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工作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通组公路)验收指南》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县交委积极配合市交委、市公路局对通组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抽查。
第三十三条 通组公路项目完工后,县交委应及时核查更新我县通组公路基础数据库和电子地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将项目线路编号、完工里程、宽度、视频航迹等情况报市公路局。
第三十四条 通组公路建设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通组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是乡村道路管养工作的主体,要全面推行“路长制”。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逐步向日常化、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方向发展。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通组公路养护。
第三十六条 县交委要统筹好通组公路的养护工作,要对通组公路实施年度考核,建立“标准明确、质量自检、群众参与、政府监督”的通组公路养护质量监督体系。
县公路局负责对通组公路养护管理作技术指导、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通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通组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通组公路的小修保养、日常保洁等工作,维护通组公路的路容路貌。
第三十九条 通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四十条 负责通组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正常使用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交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组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通组公路路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通组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在通组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标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挖掘公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五条 涉路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通组公路等影响通组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占用、挖掘通组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通组公路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四十七条 通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在通组公路上设卡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非法占用、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影响通组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通组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的,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通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但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五十条 通组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通组公路进行养护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通组公路路产路权的,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