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采购预算单位: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号)文件要求,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党政内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报计划后,采购人原则上在重庆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平台不能实施采购的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货物超市、服务超市、网上竞采)、网上询价(政采网)或者其他方式实施采购。各采购人应建立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按制度实施采购项目,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在党政内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后委托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后,原则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货物超市、服务超市、网上竞采)、网上询价(政采网)实施采购;政府采购云平台不能实施采购的项目,可通过其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经财政预算投资评审,并以财政预算投资评审报告金额作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城财发〔2021〕112号)。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