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 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 112 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 号)文件要求,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单次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党政内网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http://10.84.3.109)中申报计划后,采购人原则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货物超市、服务超市、网上询价)实施采购;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cqypt.ccgp-chongqing.gov.cn)不能实施采购的项目,可通过行采家平台(www.gec123.com)或者其他方式实施采购。各采购人应建立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按制度实施采购项目,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 5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在党政内网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后委托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活动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7 号)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后,原则上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货物超市、服务超市、网上询价)实施采购;政府采购云平台不能实施采购的项目,可通过行采家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完善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按制度实施采购项目,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
(三)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单次采购金额达到 200 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预算投资评审,并以财政预算投资评审报告金额作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四、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五、政府采购报表数据以合同备案数据为基础,各预算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前,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监管分析—财政部报表”对本单位本季度采购数据确认及填报,确认无误后提交至同级财政部门核对。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要求,各预算单位当年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范围。各预算单位应当将通过县发改委程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确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系统—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中进行登记录入,确认无误后上报。
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 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城财发〔2019〕236号)。
附件: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城口县财政局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重庆市具体情况,现制定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集采机构采购项目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为协议供货品目,单次采购金额在1—200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协议供货版块采购。
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A货物类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4 |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A02010107 |
|
5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6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7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8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9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10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其中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为协议供货 |
11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12 |
复印机 |
A020201 |
|
13 |
投影仪 |
A020202 |
|
14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5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
16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17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18 |
乘用车 |
A020305 |
其中公务车为协议供货 |
19 |
客车 |
A020306 |
其中公务车为协议供货 |
20 |
电梯 |
A02051228 |
|
21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2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23 |
医疗设备 |
A0320 |
|
24 |
消防设备 |
A032501 |
|
25 |
家具用具 |
A06 |
|
26 |
复印纸 |
A090101 |
|
C服务类 | |||
27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
28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
29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
30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31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32 |
人寿保险服务 |
C150401 |
|
33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
34 |
云计算服务 |
注:
1、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本目录的“编码”、“品目名称”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目录及标准指引》中的“采购品目”名称制定。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统一制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列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可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其他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内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