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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296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3













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编制






1 总则 1

1.1 指导思想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1.6 灾害分级 2

2 主要任务 3

2.1 组织灭火行动 3

2.2 解救疏散人员 3

2.3 保护重要目标 3

2.4 转移重要物资 3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3 组织指挥体系 3

3.1 应急指挥机构 3

3.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

3.5 扑救指挥 8

4 处置力量 12

4.1 力量编成 12

4.2 力量调动 13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3

5.1 监测 13

5.2 预防与预警 13

5.3 信息报告 15

6 应急响应 16

6.1 分级响应 16

6.2 响应措施 17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20

7 综合保障 26

7.1 输送保障 26

7.2 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保障 26

7.3 物资保障 26

7.4 资金保障 26

8 后期处置 27

8.1 火灾评估 27

8.2 火因火案查处 27

8.3 约谈整改 27

8.4 责任追究 27

8.5 工作总结 28

8.6 表彰奖励 28

9 附则 28

9.1 灾害分级标准 28

9.2 预案培训演练 29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29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29

9.5 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29

9.6 预案解释 29

9.7 预案实施时间 29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火灾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扑救能力,确保我县在遭遇森林草原火灾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紧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工作规范(试行)》《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以及靠近我县辖区边界沿线发生并对我县森林安全造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各级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 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本预案也是城口县各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上位预案。

1.6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3.1.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负责常务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林业工作负责人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林业工作负责人

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

县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城口供电公司等。

3.1.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运行实行双主任制度,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可以按程序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3.1.3 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3.2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成效和公益宣传;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县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县教委: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大纲,协同森林防火部门做好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落实县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森林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时交通保畅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落实殡葬服务机构防火管控措施,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全县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补助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周围区域环境开展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指导开展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环卫水车供水保障、移动厕所设置、生活垃圾清运;负责城区公园绿地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水利局:配合做好林区内人饮抗旱设施规划建设,为森林防灭火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会同林业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林耕结合部区域火灾预防工作。

县商务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县内跨地区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县文化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主体责任,加强防火宣传和火源入山管控。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县应急局:组织开展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信息发布工作;重要时间节点牵头督查、检查,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信息,承担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情况,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林业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和协调县武警中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组织、指导民兵开展森林火灾抢险救援和演练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和演练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和演练工作。

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对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线、电缆线路巡护,定期进行塔架安全检查,排除森林火灾隐患;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应急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5 扑救指挥

3.5.1 指挥机构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同一火场跨两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县(乡镇)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乡镇)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导下,由当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省(县)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3.5.2 火场前线指挥部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时,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调度长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新闻发言人由负责现场处置的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交通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3 现场工作组

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立专项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个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及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火灾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及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国网城口供电公司及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调派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协调航空消防直升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治安交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国网城口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组织和协调县内应急生活物资供应,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分配、下拨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成员单位: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负责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做好科普宣传,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及时开展灾情评估,形成灾情评估报告逐级上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力量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受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乡镇(街道)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跨县(区)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扑火任务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全县各级政府及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预防与预警

5.2.1预防

县林业局组织县国有林场、各乡镇(街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灭火意识;设卡守护,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森林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在重点林区和重要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5.2.2预测预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信息;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森林火险预测预报信息传递到每个村民。

5.2.3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

火险预警等级

预警信号颜色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红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橙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黄色

中度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蓝色

低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5.2.3 预警发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林业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相关乡镇(街道)、部门、景区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根据区域气象条件及其趋势演变情况,对连续3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相关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连续5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5.2.4 预警响应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到三级以上时,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各类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做好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级有关部门和预警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停止野外用火审批,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带装开展巡查。必要时,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格野外用火管理。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全县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归口上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全县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县林业局:023-59223366;县应急局:023-59222355)。

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4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发生在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凡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上报。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发生森林火灾后,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按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应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森林火灾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同时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员组织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交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因素,尤其是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防灭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信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严格按照“火情不明先侦查、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未经专业培训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原因、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组织足够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县外增援力量和县内专业森林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褒扬等工作。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6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响应措施

(1)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当地半专业及义务扑火力量开展扑救;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根据需要调度地方专业扑火力量、毗邻乡镇(街道)半专业扑火力量参加扑救;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5)视火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其他地区、其他时段,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响应措施

1)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当地半专业及群众义务扑火力量开展扑救,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灾最新情况;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入临战状态,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场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时派出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火场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治安交通组、灾情评估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3)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4)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当地扑火队伍扑救火灾,指挥所属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周边天气实况及预报信息,组织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县公安局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根据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派市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的建议;

(8)县委宣传部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省市、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乡镇(街道)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指挥长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指挥部组织调度全县扑火力量参加扑救;

4)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县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公安局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县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协调做好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8)县委宣传部视情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经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入紧急状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各成员单位集中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县森林防灭火前线指挥部,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1)根据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2)指挥长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跨区域增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等扑火力量、装备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国网城口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4)县公安局协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县气象局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委宣传部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按照规定及时、定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乡镇(街道)。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跨乡镇(街道)输送扑火力量由增援队伍所在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自行组织实施,跨县调动扑火力量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输送。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

7.2 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用航空应急救援直升机支援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航空应急救援总队组织实施。

7.3 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森林防灭火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林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县级防灭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 资金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政府组织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参加的调查评估组,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县财政局要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对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约谈所在地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和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森林草原火灾重要情况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改进措施,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要求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灾害等级

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受灾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受灾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受灾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9.2 预案培训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5 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含义

敏感地区:大巴山自然保护区,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巴山湖湿地公园,黄安坝旅游度假区、县国有林场、县城周边葛城街道,复兴街道。

敏感时段:国家法定节假日,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高温伏旱期。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城府办发〔2020〕133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城口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0.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10.3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分析

10.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

10.5城口县各乡镇(街道)应急通讯录

10.6相邻省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讯录

10.7城口县应急局综合救援队伍名单

10.8城口县森林草原扑火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1

城口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2


附件3

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分析


一、风险分析

城口县地处大巴山南麓,位于长江上游地区、重庆东北部,渝、川、陕三省(市)交界处,处于北纬31°37′— 32°12′,东经108°15′— 109°16′。全县东西长96公里,南北宽66公里,辖区面积3289.088平方公里。东与陕西省镇坪、平利等县毗邻,西与四川省宣汉、万源等县(市)相交,南与重庆市开县、巫溪等县接壤,北与陕西岚皋、紫阳等县相连。

城口县属川东盆地偏湿性常绿阔叶林亚带,盆地东北部中山植被区大巴山植被小区,森林绝大部分是天然次生林。原始森林主要分布在大巴山主脉一带。植被分布在垂直带谱上,树种分布和组合变化比较明显,自下而上为马尾松常绿阔叶林带、山地常绿、落叶阔叶林、针叶林带和山地暗针叶林带。植被资源主要分为乔木、灌木、木质藤本和竹类4个大类。

城口县草地资源相对丰富,依据2017年土地变更调查全县天然牧草地有14632公顷,主要分布在鸡鸣乡金岩村、周溪乡凉风村、东安乡新田村、治坪乡阳河村、咸宜镇双丰村、东安乡密水村、北屏乡安乐村、东安乡朝阳村、高观镇渭溪村、庙坝镇关内村、厚坪乡云峰村、东安乡德安村、东安乡仁河村、周溪乡龙丰村等村;其他草地8035公顷,主要分布在坪坝镇聚马村、龙田乡长茅村、双河乡天星村、明中乡木瓜村、蓼子乡穴沱村、东安乡兴隆村、巴山镇农民村、厚坪乡云峰村、咸宜镇李坪村、修齐镇茶丰村、修齐镇兴华村、复兴街道红坪、修齐镇仁桥村、明中乡柳家村、双河乡双流村、高观镇复兴村、咸宜镇明月村、庙坝镇天保村、明中乡双利村、厚坪乡麻柳村、明中乡云燕村、庙坝镇石兴村、修齐镇香坪村、双河乡店坪村、修齐镇枇杷村、明中乡四合村、双河乡柳河村、修齐镇家园村等村。

城口县内有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区,其中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约2315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70.38%;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面积约20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6.1%;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面积2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0.7%。从分布来看,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分布在左岚乡、高楠镇、北屏乡、岚天乡、河鱼乡、东安乡、厚坪乡、明中乡、咸宜镇、蓼子乡;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主要分布在庙坝镇、蓼子乡;巴山湖国家湿地公园主要分布在巴山镇。

重点森林火险区:大巴山自然保护区,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巴山湖湿地公园,黄安坝旅游度假区、县国有林场、县城周边葛城街道,复兴街道。

一般森林火险区:除重点森林火险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主要应对措施

重点森林火险区:加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建设,提升森林火灾的应急能力;完善预警监测体系及林火视频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林火瞭望监测能力;加强和完善林火阻隔系统建设,强化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治本措施;要强化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水平,加大对扑火队员和防火指挥人员的培训,提高就地、就近、就快处置火情能力。

一般森林火险区:重点加强森林火灾预防、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应急扑火队伍及其装备建设。



附件4

城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通讯录

序号

单位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

县政府

023-59222377

2

县委宣传部

023-59222334

3

县委网信办

023-59215005

4

县人武部

023-87632210

5

县发展改革委

023-59222374

6

县教委

023-59222342

7

县经济信息委

023-59222380

8

县商务委

023-59222911

9

县文化旅游委

023-59222350

10

县卫生健康委

023-59222530

11

县农业农村委

023-59222879

12

县公安局

023-59223833

13

县民政局

023-59222356

14

县财政局

023-59222522

15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023-59226116

16

县生态环境局

023-59222621

17

县交通局

023-59222464

18

县应急管理局

023-59222355

19

县林业局

023-59223366

20

县水利局

023-59224328

21

县气象局

023-59222446

22

县消防救援大队

023-59222641

23

县武警中队

023-81131290

24

国网供电城口公司

023-85979594


附件5

城口县各乡镇(街道)应急通讯录

序号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

葛城街道

023-59222208

2

复兴街道

023-59502238

3

修齐镇

023-59260001

4

高观镇

023-59263001

5

明通镇

023-59290001

6

庙坝镇

023-59293001

7

坪坝镇

023-59283004

8

巴山镇

023-59280550

9

高燕镇

023-59508189

10

东安镇

023-59501701

11

咸宜镇

023-59500500

12

高楠镇

023-59500000

13

龙田乡

023-59506892

14

北屏乡

023-59501000

15

岚天乡

023-59506637

16

河鱼乡

023-59265746

17

厚坪乡

023-59261700

18

治平乡

023-59500277

19

明中乡

023-59505868

20

蓼子乡

023-59291000

21

鸡鸣乡

023-59292000

22

周溪乡

023-59292519

23

双河乡

023-59295500

24

沿河乡

023-59501500

25

左岚乡

023-59506124

附件6

相邻省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讯录

序号

距城口县里程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1

陕西省岚皋县林业局

47公里

0915-2515901

2

陕西省岚皋县应急局

47公里

0915-2521661

3

陕西省岚皋县公安局

47公里

0915-2522581

4

陕西省岚皋县消防救援大队

47公里

0915-2527119

5

四川省万源市应急局

60公里

0818-8619997

6

四川省万源市消防救援大队

60公里

0818-8617119

7

重庆市开州区应急局

90公里

023-52633098

8

重庆市开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90公里

023-85580119

附件7

城口县应急局综合救援队伍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备注

1

王东

非煤矿山救援

2

高明树

非煤矿山救援

3

苏绍锋

非煤矿山救援

4

段永法

非煤矿山救援

5

非煤矿山救援

6

刘道中

非煤矿山救援

7

吴成友

非煤矿山救援

8

文泽凯

非煤矿山救援

9

消防危化救援

10

李远建

消防危化救援

11

冯仁杰

消防危化救援

12

叶青宇

消防危化救援

13

消防危化救援

14

胡家林

消防危化救援

15

李小舟

地质灾害救援

16

王子成

地质灾害救援

17

廖文垚

地质灾害救援

18

刘久坤

地质灾害救援

19

吴超

地质灾害救援

20

符美廷

地质灾害救援

21

张兆军


22

庞仁旭


23

徐丁苛


24

刘小琴


25

冉雪杉


26


27





附件8

城口县森林草原扑火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存放位置:林业局仓库

序号

应急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

1

油锯

73

2

高压水泵

14

3

背负式吹风机

2

4

小水泵

6

5

管带

6550

6

风力灭火机

34

7

灭火水枪

126

8

动力灭火机

20

9

高压细水雾灭火机

4

10

铁扫把、胶扫帚

450

11

背负式水袋

69

12

弯刀

119

13

防火服

4+255

14

胶鞋

124

15

帽子

183

16

防火手套

144

17

急救包

19

18

油壶

3

19

手电筒

280

20

组合工具

24

21

铁锹

30

22

安全绳

8

23

手提式灭火弹

3

24

手提喇叭

32

25

斧头

70

26

水壶

49

27

点火器

30

28

折叠铲

1

29

移动水池

5

个(2T

30

夏季作训服

60

31

指挥服

6

32

GPS定位仪

20

33

对讲机

10

34

手提式灭火器

74

35

帐蓬

7

36

车载喇叭

20

37

背负式吹风机

10

38

照明灯

2

39

口罩

3

40

机油

13

存放位置:应急管理局物资储备库

序号

应急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

1

油锯

10

2

电机水泵

10

3

背负式吹风机

5

4

背负式水泵

6

5

背负式灭火水枪

20

6

移动水池

40

7

全方位自动升降泛光灯

5

8

立挂照明灯

2

9

固定微型防爆灯

100

10

无人机

3

11

对讲机

20

12

喊话器

1

13

防火服

25

14

防火手套

25

15

急救包

20

16

油壶

3

17

手电筒

82

18

水泵水带

50

19

安全绳

6

20

铁锹

10

21

护目镜

30

22

空气呼吸器

15

23

组合工具

1

24

指挥帐篷

1

25

应急指挥桌面终端

1




文件下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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