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口县统计局
为摸清“三农”基本国情,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国务院组织开展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我县共组织动员了843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登记了53295个农户、204个村级单位、25个乡级单位、1188个农业经营单位。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务院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重庆市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15%,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0.47%。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口县农普办将分四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25个乡镇、街道,其中乡13个,镇10个,街道办事处2个;204个村级单位,其中173个行政村,31个涉农居委会。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县共有1188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240个。有农业经营户52751户。其中,普通农业经营户52590户,规模农业经营户161户。全县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共有66396人。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年末,全县共有拖拉机267台,耕整机33台,旋耕机85台,播种机4台,水稻插秧机3台,联合收获机15台,机动脱粒机2526台。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全县耕地面积354132亩(国土局);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2112225亩。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年末,全县100.0%的村(以204个村级单位为基数计算以下同)通公路,100.0%的村通电,13个村通天然气,占6.3%,92个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占45.1%。
2016年末,全县100%的乡镇(以23个乡镇为基数计算以下同)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22个乡镇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占95.7%;164个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占80.4%。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年末,全县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79个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占38.7%。
2016年末,全县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56个村有卫生室,占76.5%。
六、农民生活条件(总53295户)
2016年末,全县普查登记农户数为53259户(农业经营户52590户),其中52532户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占98.6%,11916户农户使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22.4%,35353户农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占66.3%。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重庆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4.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肉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全县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全县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全县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5.农业经营单位:指重庆辖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6.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一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7.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从事了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0.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1.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2.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生态林防护林。
16.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7.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1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19.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0.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1.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乡镇:指本镇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2.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3.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24.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地域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5.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6.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27.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28.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9.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指通过自来水厂或集中净化设施进行净化和消毒、并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使用的自来水。
30.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1.水冲式卫生厕所(冲入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二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口县统计局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人员情况
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县农业经营户52751户,其中,普通农业经营户52590户,规模农业经营户161户。全县农业经营单位1188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240个。
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人员数据在市局反馈的规模以上农业经营户数据上做了调整,口径为一年工作30天以上的人员)
2016年,全县农业生产经营人员66396人,其中女性32747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7923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31989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24484人。
2016年,规模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包括本户生产经营人员及雇佣人员)288人,其中女性95人;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55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68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65人。
2016年,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4201人,其中女性1810人;年龄在35岁及以下的987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2650人,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564人。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结构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总计 |
普通农业经营户生产经营人员 |
规模农业经营户生产经营人员 |
农业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数 |
66396 |
61907 |
288 |
4201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性别构成 |
|
|
|
|
男性 |
33649 |
31065 |
193 |
2391 |
女性 |
32747 |
30842 |
95 |
1810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年龄构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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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35岁及以下 |
7923 |
6881 |
55 |
987 |
年龄36-54岁 |
31989 |
29171 |
168 |
2650 |
年龄55岁及以上 |
24484 |
25855 |
65 |
564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受教育程度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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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上过学 |
7874 |
7596 |
38 |
240 |
小学 |
43381 |
41479 |
168 |
1734 |
初中 |
12636 |
11103 |
75 |
1458 |
高中或中专 |
1907 |
1438 |
5 |
464 |
大专及以上 |
598 |
291 |
2 |
305 |
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主要从事农业行业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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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种植业 |
55453 |
53403 |
209 |
1841 |
林业 |
7639 |
6936 |
7 |
696 |
畜牧业 |
2623 |
1534 |
50 |
1039 |
渔业 |
82 |
15 |
14 |
53 |
农林牧渔服务业 |
599 |
19 |
8 |
572 |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重庆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肉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情况。
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三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口县统计局
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基本社会服务情况
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23个乡镇,204个村(注:以下数据均以23个乡镇和204个村做基数进行计算)级行政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和设施、基本社会服务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全县100.0%的村通公路;其中,通村主要道路路面是水泥路面的村140个,占68.6%,是柏油路面的村49个,占24.0%,是沙石路面的村11个,占5.4%。74村主要道路有路灯,占3.6%。
村委会到最远居民定居点距离在5公里以内的村118个,占5.8 %,在6-10公里的村70个,占34.3%,在11-20公里的村15个,占7.4%,在20公里以上的村1个,占0.5%。
二、能源、通讯
2016年末,全县100.0%的村通电,13个村通天然气,占6.4%,100.0%的村通电话,176个村接通了有线电视,占86.3%, 192个村通宽带互联网,占94.1%,92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占45.1%。
三、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共有拖拉机267台,耕整机33台,旋耕机85台,联合收获机15台,播种机4台,排灌动力机械289台。
|
全县 |
拖拉机 |
267 |
耕整机 |
33 |
旋耕机 |
85 |
播种机 |
4 |
水稻插秧机 |
3 |
排灌动力机械 |
289 |
联合收获机 |
15 |
机动脱粒机 |
2526 |
饲草料加工机械 |
13475 |
挤奶机 |
8 |
剪毛机 |
3 |
增氧机 |
11 |
果树修剪机 |
27 |
内陆渔用机动船 |
0 |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四、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10眼,排灌站数量1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147个。
2016年末,全县灌溉耕地面积6288.2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975.8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表水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8.6%。
五、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135.5亩,大棚占地面积1029.6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3983平方米。
六、市场建设
2016年末,全县9个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占39.1%,6个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占26.1%,2个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占8.7%。
108个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占52.9%,6个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占2.9%,112个村开展旅游服务接待,占54.9%。
七、环境卫生
2016年末,全县21个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占91.3%,22个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占95.7%。116个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占56.9%,50个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占24.5%,164个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占80.4%。
八、文化教育
2016年末,全县100%的乡镇有小学,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没有乡镇有剧场、影剧院,4个乡镇有体育场馆,占17.4%,22个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占95.7%。
79个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占38.7%,81个村有体育健身场所,占39.7%,71个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占34.8%。
九、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全县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100%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19个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占82.6%。
156个村有卫生室,占76.5%,91个村有执业(助理)医师,占44.6%。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4.有码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江、河、湖、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5.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6.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7.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8.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9.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0.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11.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12.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4.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5. 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6.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7.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8.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9.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20.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镇(村):指本镇(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1.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2.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3.有小学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经过县及县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以招收适龄儿童为主实施小学教学计划的学校。
24.有幼儿园、托儿所的乡镇(村):指乡镇(村)辖区内有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学前班,以及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却有一定规模(儿童数超过10人)的个人办幼儿园、托儿所。
25.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部的图书室。
26.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用剧场和属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兼映电影的剧场,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27.有体育场馆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体育场指有400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有固定道牙,跑道6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体操等项目训练比赛活动用的室内运动场地。包括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的对外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但不包括体育健身广场。
28.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供居民休闲游玩的地方。
29.有体育健身场所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由村集体、个人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主要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有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体育活动站、馆、场所等。
30.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31.有执业(助理)医师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32.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33.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县级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3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情况。
城口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四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城口县统计局
农民生活条件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县53296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52532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占98.6%。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47634户,占总户数的89.4%;拥有2处住房的4763户,占总户数的8.9%;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35户,占总户数的0.3%。拥有商品房的2832户,占总户数的5.3%。
在53296户农户中,住房为砖混结构的36417户,占68.4%;砖(石)木结构的9096户,占17.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5767户,占10.8%;竹草土坯结构的1303户,占2.4%;其他结构的712户,占1.3%。
二、饮用水
11916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22.4%;39529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74.2%;1269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2.4%;488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9%;72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14%;9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017%;12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023%。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35353户,占66.4%;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3344户,占6.3%;使用卫生旱厕的4487户,占8.4%;使用普通旱厕的9140户,占17.1%;无厕所的971户,占1.8%。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4.20辆,摩托车、电瓶车41.44辆,淋浴热水器62.64台,空调7.84台,电冰箱93.24台,彩色电视机105.83台,电脑18.86台,手机265.25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28618户,占53.7%;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21089户,占39.6%;主要使用柴草的37132户,占69.7%;主要使用煤的2351户,占4.4%;主要使用沼气的95户,占0.178%;使用太阳能或其他能源的188户,占0.352%。(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与合计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