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8〕2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7-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
城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2017—2020年)
为加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助推全县畜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以下简称《水十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6〕50号)(以下简称《土十条》)、《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城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全县常年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治理任务。现有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专业户应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采取种养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切实加强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管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技术模式选取、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过程监管、监督执法等环节,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工作。以疏堵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治理目标。
(二)坚持主体责任原则。按照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采取科学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现场巡查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定期集中研判有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坚持重点突击、全面推进的原则。分行政区域、分时段有序推进,加大日常监管和巡查力度,严格执行畜禽粪污处理达标排放标准,促使部分生产设施简陋、生产水平低下、畜禽粪污治理难度大、再投入成本高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自愿停产或转产。
三、治理任务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农委、县水务局、县自保局等单位配合,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并将调整方案报送市农委和市环保局。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范围为准。限养区实行总量限制管理。各乡镇(街道)根据城口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制定乡镇(街道)畜禽产业发展规划。在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治理;在非城市建成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由各乡镇(街道)和县环保局共同负责治理,畜禽养殖专业户由各乡镇(街道)和县农委共同负责治理。
(二)环境监管信息化管理和运用。县农委和县环保局共同负责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和使用,共同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环保基础信息由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和畜牧兽医站分别录入。县环保局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Q≥200,Q为畜禽常年存栏猪当量)的环保基础信息;县农委负责审核畜禽养殖专业户(200>Q≥20,Q为畜禽常年存栏猪当量)的环保基础信息。
(三)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头控制。治理对象以2017年12月31日前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各乡镇(街道)报送录入数据为主要依据,根据生产动态情况、圈舍总面积和最大生产能力最终确定。需增补纳入整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向治理责任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系统重新报送。符合畜禽养殖区划管理要求并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要在2018年12月31日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到县环保局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或备案。风景区、自保区等敏感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未开展的畜禽养殖场,由县环保局依法查处。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县农委要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加强指导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禽产业,引导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采用节水养殖模式,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禽产业生产绿色持续发展。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监管工作必须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执行。
四、进度安排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各乡镇(街道)环保办和畜牧兽医站录入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环保基础信息,由县环保局和县农委分别审核后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本辖区的畜禽污染治理实施细则,确定年度工作总任务、整治对象、工作责任人和工作进度。
(二)2018年1月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任河、前河主要河流禁养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和奖励。
(三)2018年6月底到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任河、前河主要河流禁养区范围内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和奖励;完成除任河、前河主要河流外其他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和奖励。
(四)2018年12月底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限养区、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粪污治理。
五、治理政策
(一)符合关闭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自愿清空存栏,拆除圈舍、沼气池、化粪池等粪污配套设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关闭的,按照《城口县禁养区畜禽圈舍拆除奖励标准》(附件1)、《城口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停产奖励标准》(附件2)进行奖励。
(二)符合关闭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鼓励其进行异地重建。原址关停拆除后,在适养区新建砖混结构圈舍,并配套建设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新建圈舍按照46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新建面积小于原关闭养殖场圈舍面积的,按新建场圈舍面积给予奖励;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奖励,超出部分不享受奖励)。
(三)符合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根据常年存栏情况和圈舍总面积,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的,经专业技术人员规划设计,配套建设粪按照建设材料费、设备购置费的60%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2007年至2014年期间,已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或近五年来已享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补助资金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奖励资金冲扣实施项目补助资金的60%。
(五)在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后,在禁养区内私自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享受任何奖励,依法强制关停拆除。
(六)2013年后在禁养区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原则上不享受任何奖励,依法强制拆除。
(七)对于符合关闭或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进行关闭或治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八)非畜禽养殖污染原因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
户,不享受该政策。
(九)第(一)(二)(三)项政策中,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严禁重复享受。
六、职能职责
(一)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办理用地、建房等手续,进行相关行政审批。
(二)县农委:负责编制全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布局指导和政策引导,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及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指导规划沼气池、化粪池等设施配套建设。
(三)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秩序,严厉打击在治理工作中的人为设置障碍、阻挠执法、妨碍公务等行为。
(四)县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责令停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违法行为;并报县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开展全县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中,负责对未建设畜禽污染防治设施、已建配套设施不合格、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依法处理。
(五)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
(六)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参与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
(七)县自保局:参与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定。负责督促大巴山自保区敏感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海战环境影响评价。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宣传治理政策,落实整治对象,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实施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循环利用工程建设。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细化工作方案,配合县农委、县环保局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台账。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委、县环保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自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口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农委,由县农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市级畜禽粪污防治专项资金和县级统筹资金。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和治理;统筹沼气工程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等资金,优先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建设;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县上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宣传栏等载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养殖业主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积极支持、参与和监督。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检查,建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情况“月通报”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缓慢、影响全县养殖污染治理进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将治理工作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范畴。
(五)强化后续监管。已关闭而出现死灰复燃、禁养区新建、转产出现新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关闭,不再给予任何奖励。对已完成治理并给予奖励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配套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不达标排放的,由县环保局从重处罚。
本方案中,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等名称及规模标准界定,参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执行。
附件1
城口县禁养区畜禽圈舍拆除奖励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粪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方米 |
60 |
|
沼气池 |
户用沼气、沼气工程等 |
立方米 |
100 |
|
畜禽圈舍 |
全框架 |
平方米 |
260 |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225 |
||
砖木(石)结构 |
平方米 |
205 |
||
土木机构 |
平方米 |
180 |
||
其他结构 |
平方米 |
160 |
说明:奖励标准参照城开高速公路补偿标准。
附件2
城口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停产奖励标准
项目 |
存栏猪当量(头) |
补助标准(元/头) |
备注 |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
20≦Q<50 |
100 |
圈舍面积20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饲养商品猪不超过1头, 超过按照1头计算。 |
50≦Q |
150 |
说明:Q为畜禽常年存栏猪当量。畜禽粪污折算标准:1头商品猪=3只羊=30只蛋鸡=60只肉鸡=1/5头肉牛=30只兔=1/2头能繁母猪=10头仔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