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K34531040Y/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治平府发〔2022〕34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治平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5 |
城口县治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治平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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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2-12-05 |
城口县治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治平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治平府发〔2022〕34号
城口县治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治平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站所、中心):
现将《治平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治平乡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治平乡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街道环境卫生,净化村民生活环境,提升整体形象,创造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街道环境,达到环境整洁,容貌美观,秩序良好,管理规范,设施基本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等要求,打造一个清洁、整齐优美的人居环境,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本乡辖区内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服从治平乡人民政府的管理,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街道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三、环境卫生由政府开展日常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管理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政府购买垃圾清运车,实行社会化服务,依法收费管理,指派专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屋前屋后、路边田边、大街小巷、广场四周无暴露垃圾,无乱堆垃圾杂物,无污水,无乱贴乱画。如因红白喜事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完毕后,事主必须及时清扫。
五、乡内垃圾池布局合理,垃圾池周围清洁干净,生活垃圾日扫日清,村公共场所卫生达到常治久洁。
六、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与政府积极协调,由政府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运输弃土、煤、煤泥、垃圾等的车辆所散落的泥土、煤泥等垃圾,由车主或物主负责清扫。
七、各农户负责自家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收集后投放到指定垃圾池,住宅室内整洁、门前场地平整、庭园绿化美化,家禽家畜圈养,化粪池无漫溢现象。
八、各商户应做到座商归店,禁止撑杆搭棚,延伸摊位,严禁占道经营。各摊主必须服从统一管理,不得越线摆摊。
九、政府开设卫生问题投诉公开电话,欢迎广大群众依法如实投诉举报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投诉电话:023-595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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