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城口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渝民发〔2017〕20 号),2017 年 6 月 5 日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城民发〔2017〕60 号)。2019 年 1 月,由于机构改革,县民政局将民政救灾职能划转至县应急管理局。2020 年 9 月 11 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 2020 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0〕83 号),明确了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便于工作开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各级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 20 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 15 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员 160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 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 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 20 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 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 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 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 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 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4.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 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 助范围。
(二)标准。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 6000 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 间及以上的补助 25000 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对于损失程度大、 且自救能力弱,可酌情给予补助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 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 度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 150 元/人给予救助。
六、物资救助
(一)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 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 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 12 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 3 人)安排 1 顶;对家庭人数多于 4 人或少于 2 人的,可分性别按 4 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 1-2 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 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 1-2 床/户的标准酌情安排发放。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 张/ 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四)其他物资发放。视灾害发生情况临时决定发放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