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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71799375D/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修齐府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国家安全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修齐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发布日期 ] 2023-01-12

修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提升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修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化和提升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站办(所)及驻镇单位:

《修齐镇深化和提升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修齐镇人民政府

2023111

   (此件公开发布)

修齐镇深化和提升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行停秩序,有力遏制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巩固前期综合治理成果,切实提升我镇交通出行环境和修齐小镇形象。从即日起至428日,在全镇持续加强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提升和巩固行动,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事故下降,不发生3人以上较大事故;二是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等违规改装行为减少;三是摩托车违规改装、占道行为下降;四是辖区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隐患存量下降;五是路面守法率上升;

二、领导小组

  长: 李帮志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曹正海    政法委员

汪玉峰    修齐派出所所长

成员:片区派出所、应急办、文服中心、各村(社区)负责人。下设办公室于镇应急办,由曹正海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统筹、推进实施和考核等工作。

三、整治时间、重点

整治时间:即日起至428

整治重点:两轮摩托车、两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低速电动四轮车。

整治内容:加装遮阳伞、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超载超员、保险到期、未戴头盔、人货混装、未定期检验、酒后驾驶、改装车辆及添加篷伞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乱停乱放、闯红灯、逆行、随意掉头等严重扰序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步骤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12月31日)。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工作培训,准备宣传准备,在人流密集处张贴海报,营造浓厚氛围。

(二)全面宣传劝导阶段。(2023年1月1日-1月28日)

一是开展大宣传工作:面向全镇居民宣传此次行动,主要载体为微信交流群、院坝会、社员会及劝导站;面向车主宣传本次整治的重点,广泛宣传摩托车等交通违法突出问题的危害,同时加强有奖举报,形成共同抵制、社会共治的氛围;二是开展大劝导工作:镇道安办定期开展走村入户,对摩托车、电动车定向宣传,同时将车主情况录入道安办系统;路检执勤过程中,开展针对性安全劝导,结合劝导站、流动执法、联合执法等形式,面对面执法,开展有效劝导,同时对于不听劝导,将严格处罚。

(三)整治教育阶段。129-428日)

一是开展大整治工作:我镇以应急办为抓手,统筹其他力量,采取集中+调度区域+联合,强力整治超员、违法载人、酒驾等突出违法行为。每旬联合县交巡警大队、每周联合辖区派出所、每日镇应急办开展路检执法,每次执勤均不少于4个小时。二是开展大教育工作:启用违法教育集中学习点,对违法车主开展一看一学一承诺:观看警示片,学习交通法规,签订安全出行承诺书等方式,规范其安全出行;开展协同教育,对两违驾乘人员通报至所在村社、学校以及用工单位,综合发力纠正其违法行为,增强安全意识。

(三)巩固阶段。(4月29日至长期)

对整治的成效经验进行总结,并且建立长效机制,定期沟通、研判、开展联合执法,防止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此次专项整治,由应急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作用,全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是村级道路摩托车(电动车),人车路安全叠加风险较大。

(二)强化路检检查。重点区域突出如场镇集中区、村级建设工地等,通过此次行动,纠正一批加装遮阳伞等违规行为、收缴一批无牌无证车辆、清理一批乱停乱放、教育一批驾驶人。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规范执法的关系,既要严肃执法纪律,严格依法整治,又要讲究方式方法,坚持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网上舆情导控工作,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负面舆情。

附件:1.倡议书

2.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学习点学习流程

3.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申请书

4.摩托车、电动车违法查处指引

附件1

致农村地区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广大群众

不违载 不超员 戴头盔 靠右行倡议书

各位农村地区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朋友、村民朋友:

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因快捷便利,在农村十分普及。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经常超员、违法载人、人货混装,车毁人亡惨剧频发。

为有效遏制农村摩托车、电动车交通事故,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我镇将组织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超员、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大宣传、大教育、大劝导、大整治行动。

从即日起至12月底为大宣传大劝导阶段,我们将全面广泛宣传,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有牌证、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载货三轮摩托车:只装货、不搭人、戴头盔、靠右行,电动四轮车:有驾驶证、限两人、不超速、不营运,并对超员、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提升大家的守法和安全意识。请积极与我们携手,配合我们的文明劝导。对不接受劝导的,我们将依法处罚。从20231月起为大整治阶段,对超员、违法载人的,将根据违法发生的次数依法梯度给予教育和处罚文明守法 平安回家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我们倡议: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车不超员、不违法载人,乘车人不乘坐超员车、无牌车,从自身做起、从出行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监督和抵制超员、违法载人违法行为。只有远离交通事故伤害,生活才能更巴实,日子才能更红火,家庭才能更幸福!

最后,衷心祝愿您出行平安、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修齐镇人民政府

2023111

附件2

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学习点学习流程

一、学习对象

实施了超员、违法载人行为的摩托车及电动车驾驶人。

二、学习步骤

(一)告知驾驶人学习劝导点学习要求与时长,对自愿参与学习的驾驶人进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违法原因、学习起始时间)。

(二)学习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海报,发放宣传资料,观看警示教育片。

(三)现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学习人员抄写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法律法规、安全规定。

(四)学习完毕签字确认。

三、学习要求

(一)学习劝导的目的是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提高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二)学习的视频、图文等宣传资料可以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可以使用辖区内涉及摩托车、电动车的事故案例。

(三)每次学习时长原则上不少于2小时,包括:1个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和1小时的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实践(为参加学习的违法驾驶员选择距学习点近的劝导站开展劝导工作,并为其准备反光背心和劝导员红袖标)。

(四)集中学习应符合疫情防控的最新规定,并严格落实相关防范疫情的措施。

(五)学习劝导点要整齐规范,有序组织,文明用语,严禁因环境差乱、组织混乱、言行粗暴。

(六)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停车费、学习费等费用。

(七)保障参加学习人员的安全。

附件3

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申请书

本人于202_年月_日_时,在_驾驶_车(违法载人/超员载客),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申请免于对我的处罚。我作出如下承诺:

一、为了自己和亲友的生命健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再超员、不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车。

二、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保持车辆无故障,不开带病车。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自觉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申请书

本人于202_年_月_日_时,在_驾驶_车(违法载人/超员载客),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我自愿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申请免于对我的处罚。我作出如下承诺:

一、为了自己和亲友的生命健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再超员、不再违法载人、不酒后驾车。

二、经常检查车辆状况,保持车辆无故障,不开带病车。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人自觉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

  

附件4

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摩托车违法查处指引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常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级部门有关加强电动自行车和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电动自行车查处相关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的范围界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既包含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的车辆,又包含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辆(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不包含已经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二)常见违法行为认定及其处罚标准

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对于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有关重点常见违法行为依照以下规定

进行违法认定和实施处罚:

1.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办理登记的,以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031)。

2.上道路行驶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未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的,以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71031)。

3.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042)。

4.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072)

5.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073)。

6.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71131)。

7.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051)。

8.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131)。

9.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认定,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551)。

二、低速电动车查处相关要求

(一)低速电动车的范围界定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且其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上道路行驶的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不包含已经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

(二)常见违法行为认定及其处罚标准

在路面执法过程中,对在用的低速电动车,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驾驶低速电动车出现的以下情形,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违法认定和实施处罚:

查获的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暂不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可以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原则上不予行政拘留处罚。

1.未取得轻便摩托车及以上摩托车准驾资格(代号:DEF),驾驶可以参照轻便摩托车管理低速电动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的低速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进行认定(违法代码:100531005410055;其中,10053罚款500元,10054罚款1000元,10055罚款1500元)。

2.未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资格(代号:D),驾驶可以参照普通三轮摩托车管理低速电动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低速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进行认定(违法代码:100531005410055)。

3.未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代号:C2)及以上车型准驾资格,驾驶可以参照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进行认定,罚款1500-2000元(违法代码:100561005710058)。对于以上三类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各单位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程序报所属区县局依法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

4.驾驶低速电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进行认定,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1160)。

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违法代码:13730)。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逆行的,罚款200元,记12分(违法代码:17340)。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罚款200元,记12分(违法代码:47020)

6.驾驶可以参照轻便摩托车、普通三轮车管理的低速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以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进行认定。(违法代码:11190)

三、二轮、三轮摩托车查处相关要求

(一)在公安机关上牌的二轮、三轮摩托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

(二)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1.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予以记分(违法行为代码:11191)。

2.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30元罚款(违法行为代码:30202)

3.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违法行代码:60174)。

4.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100元罚款(违法行为代码: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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