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4486Y/2022-00033 | [ 发文字号 ] | 双河府发〔2022〕20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社会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双河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3-28 | [ 发布日期 ] | 2022-03-29 |
双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河乡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河府发〔2022〕20号
城口县双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河乡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动态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站所)、各村(社区):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双河乡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实施方案》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双河乡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双河乡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以及《关于印发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8〕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城乡低保,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经乡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健全协调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强化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原则。要按照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杜绝“拼户”、“拆户”等现象的发生。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要按单独申请的要求,切实保障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程序,畅通群众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的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正公平。
二、重点任务
(一)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低保对象不准确、保障类别不合理、整户保障不落实、动态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和推行“阳光低保”为重点,对现有的城乡低保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开展全面排查和核查认定,有效促进低保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二)以完善评定程序、规范低保工作为重点,通过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清查整治活动,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关系保”、“人情保”“漏保”和拆户拼户、轮流坐庄等突出问题,确保保障对象认定准确,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改尽改。
三、认定条件
家庭因劳动力薄弱或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刚性开支较大,综合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农村困难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515元进行补差保障,城镇居民困难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636元进行补差保障。
(一)家庭成员
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1、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复员退役军人以及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家庭财产、收入
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长寿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4、政府及有关单位发给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城乡低保,具体条件如下: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5.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6.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占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8.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四、实施步骤
1.政策宣传和申请阶段(3月28日-4月5日):一是各村(社区)要利用网络、标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的政策,确保家喻户晓;二是驻村工作队协助村(社区)收集城乡低保在享人员上交的续保申请书和农户低保申请书。
2.入户调查(4月6日-4月10日):由驻村干部及村干部开展入户调查核实,主要调查在册低保户和新增低保户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每组不少于3人,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和农户共同签字确认。
3.召开村级民主评议(4月11日-4月16日):各村召开由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民组长代表、义务监督员等参加的评议大会,参加评议的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评人数的三分之二。村联系领导及驻村干部必须参加评议大会。评议的方式:先由驻村工作队宣传和解读低保政策,然后入户调查组成员将调查情况逐户在会上进行汇报。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则通过村级评议,所有参会人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公示(4月16日-4月20日):各村将审核后的最终评议结果在村(社区)公示栏中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乡民政办。
5.乡镇审核阶段(4月20日-4月29日):由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各村低保评定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停发人员进行系统停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驻村工作队要高度重视,将此次动态调整作为反映工作成果、完善识别办法、整改落实问题的重要契机,结合自身实际搞好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措施方法,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二)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标准、流程和方法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防民主评议走过场,严防公示公告流于形式,严防低保户收入算账弄虚作假。
(三)严肃纪律,明确责任。本次整治行动各村联系领导牵头负责,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消极应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城口县双河乡困难群众走访排查登记表
3.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4.村(社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5. 村(社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6.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7. 社区(村)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公示
8. 社区(村)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情况汇总表
9.注意事项
附件1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 |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性别 |
年龄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残疾等级 |
从事职业及单位 |
月收入(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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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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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与申请人关系”填列申请人、配偶、父子、母子、兄妹、儿媳、女婿、祖孙等;2、“婚姻状况”填列已婚、未婚、离异、丧偶;3、“健康状况”填列健康、多病、重病;4、“残疾等级”填列残疾证登记的等级;5、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 ||||||||||
二、家庭财产情况 | ||||||||||
1、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2、两套以上住房或门面□;3、大型农机具□;4、存款及证券、债券、储蓄型保险□; | ||||||||||
三、家庭月开支情况 | ||||||||||
1、水费:元;电费:元;燃料费:元。2、通讯费:元。3、物业管理费:元。 | ||||||||||
四、与低保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声明 | ||||||||||
有近亲属关系 的家庭成员 |
近亲属 人员姓名 |
近亲属人员工作单位及职务 |
近亲属人员与家庭成员的关系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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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1、本人所提供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对已冒领的低保金全部退回,并承担1-3倍的罚款。
2、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已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和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城口县双河乡困难群众走访排查登记表
走访地点:村(社区)组 走访日期: 年 月 日
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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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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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刚性支出户、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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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健康状况 |
与户主关系 |
收入、财产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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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刚性开支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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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家庭情况: |
走访结果及建议意见: |
参与走访人员: 农户签字:
附件3
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
所属村社:
低保申请人姓名 |
近亲属人员情况 |
与家庭成员关系 |
备注 | |
姓 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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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村社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件4
村(社区)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表决表
序号 |
申请人(户主) |
家庭成员人数 |
投票表决情况 | ||
认可 |
不认可 |
不认可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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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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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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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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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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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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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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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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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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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消费支出: |
说明: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可的在“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在“不认可”栏内√。不认可的,应在“不认可原因”栏内选择不认可项目,并说明理由。
附件5
村(社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群众评议结果
本次群众评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参加评议人员共 人,共对 户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如下: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家庭成员(人) |
投票表决情况 | ||
认可 票数 |
不认可票数 |
不认可主要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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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6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续保申请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我家居住在 ,纳入城市(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人数,审批的有效期为 年 月。现家庭仍然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续保申请,并对家庭成员情况和经济状况申报如下:
一、家庭成员:□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二、家庭收入:□无变化 □增加 □减少
三、家庭财产:□无变化 □有变化
四、水费:元;电费 元;燃料费 元;通讯费 元。
(注:填写上月支出情况,并附相应支付凭据)
五、居住地址:□无变化 □有变化,现居住:
六、其他变化情况:
承诺:1.以上续保申请所列情况及证明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2.本人授权并配合低保管理经办部门或委托的调查机构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家庭情况暂无变化,按原救助金额继续予以保障。
□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按程序办理低保金停发手续。
□救助金额需作调整,按程序办理低保金调整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7
社区(村)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公示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村民民主评议,提出了审核意见,现公示如下:
拟纳入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救助 总金额 (元/月)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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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或续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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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不予保障的申请家庭
序号 |
申请人 (户主) |
申请保障 |
家庭人均 收入 (元/月) |
家庭财产及 消费支出状况 |
家庭住址 |
不予保障原因 |
新申请或停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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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如拟纳入的低保户是新申请的,备注新申请,如是原在享人员继续享受的,备注续保。拟不予保障的表中,如是新申请的,备注新申请,如是原在享人员,现取消低保资格的,备注停发。
举报电话:59295500(双河乡人民政府)59225590(城口县民政局)
附件8
社区(村)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情况汇总表
村委会:年月日
序号 |
户主姓名 |
保障家庭成员 |
新增对象 |
原在享人员 |
理由 |
备注 | ||
同意纳入(√) |
不同意(√) |
同意续保(√) |
停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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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村委负责人:驻村干部:村联系领导:
附件9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五)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以及原始发票。
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二、家庭收入计算
(一)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二)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额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月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12确定。
(三)家庭收入计算项目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工资性收入,根据我县同行业收入标准,按实际务工月(天)数计算。
工资性收入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扣除就业成本计算。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参照《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试行)》(城府办发〔2013〕273号)文件执行,其计算方法如下:
(1)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按我县上年农民可支配收入乘以劳动力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生产收入=我县上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劳动力系数;
a.劳动力系数指标分为无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两部分。无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系数为0;有劳动能力的,视其劳动能力、年龄结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负担情况确定相应的劳动力系数
b.对特殊的困难家庭劳动力系数实行扣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3:有1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有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50周岁以上未婚(或离异)的单身家庭。
有2名及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7。
有3名及以上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1。
(2)从事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能查实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实其收入的,按所在地行业一般收入水平计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
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按有关规定据实计算。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除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遗属补助金、商业保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予)收入等。
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1)属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应扣除以下费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家庭成员已参加(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参保费用(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家庭实际支付且能提供有效支付证明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费用。因城建、危旧房改造、拆迁、土地征用等领取的一次性相关补偿费,应当扣除自住房屋购建重置费用。
扣除后仍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计完为止。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精减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
4.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6.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7.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