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6202XK/2023-00001 | [ 发文字号 ] | 无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坪坝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3 |
坪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清明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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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坪坝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3 |
坪坝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清明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坪坝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清明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
通 告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3年春节、清明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改善村居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中平街、关庙街、中岭街、利民街、移民街、红军街、议学路、滨河路、邮政巷、兴民巷、G347金家院子等路段;新华村四社(罗家梁)气站200米范围内(东至蒋家河沟,西至村子上 ,南至罗家梁,北至坪坝河);坪坝大梁红三十三军指挥部旧址、关庙街红军药房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电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新华村、丰田村、议学村、瓦房村、前进村、三湾村、聚马村、光明村除上述禁止燃放以外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2023年1月20日(农历二0二二年腊月二十九日)至2月5日(农历二0二三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023年清明节(4月5日)法定假日(1天),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20时,在上坟祭祀时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其余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四、殡葬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限放区域内需办理丧事的,应向村(居)委会、镇政府及辖区派出所逐级提出燃放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我县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我镇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 6 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 25g、内径大于 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禁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十、阻碍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行为。举报电话:023-59283100(坪坝镇派出所)或023-59283004(坪坝镇人民政府)。
十二、对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坪坝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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