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7175058X4/2024-00017 | [ 发文字号 ] | 明中府发〔2024〕8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明中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5 |
明中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中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明中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中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板块、明中乡中心小学、明中乡卫生院:
进一步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本乡工作实际,按照《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编修乡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渝森防办〔2024〕14号)文件要求,现将《明中乡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中乡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明中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为健全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应对我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早期处置,保护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城口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1.2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早期处置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常备不懈、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处置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乡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乡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乡森林防灭火工作;办公室设在乡应急办,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乡应急办、农服中心(林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乡森防指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明中乡党委书记 万正君
明中乡乡长 邓 勇
副指挥长:明中乡副乡长 李良明
成员单位:人武部、财政办、文化服务中心、片区派出所、民政办、经发办、应急办、农业服务中心(林业)、卫生院、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见附件1。
2.2 扑救指挥
发生森林火情后,根据需要,成立火情早期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总指挥:明中乡党委书记 万正君
明中乡乡长 邓 勇
副总指挥:明中乡副乡长 李良明
调度长: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李 江
成员:乡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参战力量负责同志。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治安交通组、灾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个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见附件2。
区森防指启动预案,人员到达现场后,乡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配合协调做好救援相关工作。
3 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乡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国有林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林区经营主体队伍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企事业单位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力量编成见附件5。
3.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当地扑火力量,临近村(社区)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根据需要请求区森防指增援。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火情监测
全乡各村(社区)及应急、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护、视频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结合护林员高山瞭望、地面巡护和群众报警等手段,及时发现、掌握本辖区野外用火情况。涉及森林火情的信息,要按照《重庆市涉林火情“135”早期处理工作机制》(渝森防办〔2024〕6号)的要求,能“通过林火视频监控系统核实的报警,应在3分钟内完成”;其他火情,要立即通知十户联防体或者护林员等就近人员现场核实,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4.2 预警响应
乡森防指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区森防指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的传播和组织响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达到黄色以上时,加强值班备勤,林区主要路口增设检查卡点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各类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乡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应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同时,在林区路口增设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巡查检查,进一步加大火源管控力度;组织乡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力量部署,在林区开展带装巡护,及时发现处置野外火情。
4.3 信息报告
全乡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向乡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或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59505868)以及12350、119报警。接到火情报告后,乡政府第一时间派出以农服中心(林业)相关人员为主的指导组赶赴现场核实火情和指导早期处置。
按照“有火必报、归口上报”的原则,乡政府接到有关火情信息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林业局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做到“报”“扑”同步。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早期火情处理是地方各级政府、林业部门、森林经营单位的共同责任。森林火情发生后,乡政府、国有林场、林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早期处置,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5.2 响应措施
5.2.1 指导村社早期处理
及时通知事发村社,落实叫应机制,迅速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火灾现场,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力所能及地组织村扑火队实施早期扑救等。
5.2.2 扑救火灾
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乡专业队、半专业扑火队等力量赶赴现场扑救。科学研判地形、气象、植被、水源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防火带离带、清理火线,阻止火势蔓延,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5.2.3 转移安置人员
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至安全地域或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在受威胁情况没有得到解除前,严防被转移群众私自返回。
5.2.4. 维护现场秩序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5.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受到火灾威胁时,结合自身能力和火情发展,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转移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5.2.6 清理看守火场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落实看守责任。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5.3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经区森防指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后,乡森防指方可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6 综合保障
6.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跨乡(街道)调动扑火力量由区森防指组织实施。
6.2 物资保障
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或分片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实行分类存放和动态管理,确保一有火情拿得出、用得上。
6.3 资金保障
乡政府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总结
配合县政府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及时复盘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2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护林员巡山守卡责任等。
7.3 表彰奖励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培训演练
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森林防灭火业务知识、体能和灭火装备实操训练。乡政府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培训和演练。
8.2 办法管理与更新
办法发布实施后,乡政府组织办法宣传,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村(社区)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处置方案,并报乡森防指办公室备案。
8.3 发布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明中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