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7175058X4/2023-00008 | [ 发文字号 ] | 明中府发〔2022〕34号 |
[ 主题分类 ] | 综合政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明中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明中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明中乡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六张清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明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明中乡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六张清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科室(站、所):
为切实深化推广运用清单制,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保障农民各项权利、提高乡村治理效率、提升为民服务能力、密切干群关系,结合我乡乡村治理实际情况,制定了《明中乡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六张清单”的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中乡人民政府
2022 年9月30日
明中乡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六张清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推广运用清单制工作要求,根据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清单制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5 号)精神和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六张清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农办〔2022〕49 号)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为提高乡村治理效率,全力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健全权力清单、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证明清单、服务清单、负面清单。原则上,到2022 年年底,全乡所有行政村实现清单制全覆盖;到2023 年年底,清单范围内容持续扩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工作效果更加明显。
二、具体内容
本着依法依规、简便直观、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各类清单,绘制各类清单运行流程图,确保各村干部履职有依据、群众办事有指南。各类清单制定要求如下:
(一)权力清单。主要包括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支撑等内容,如村级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物资和服务采购等重大决策类,村级组织印章管理等日常管理类,监测户建档立卡、易地搬迁、危房改造、户口办理等便民服务类。
(二)自治清单。主要包括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等议事协商类,移风易俗、行为约束、积分评定等村规民约类,以及矛盾化解类等。
(三)协助清单。主要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 年版)》明确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社会救助、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等工作清单。
(四)证明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等事项。
(五)服务清单。按照公共服务最大化、社会效益最优化、服务形式标准化要求,主要包括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跑腿代办、邮寄带储、志愿行动及“互联网+政务服务”等清单。
(六)负面清单。根据村级组织易发多发违法违纪问题,主要从政治立场不坚定、重大决策不合规、组织生活不严肃、财务规定不执行、服务群众不作为、工作纪律不遵守、履行职责不廉洁、自身形象不端正等方面着手,制定村干部负面清单。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学习阶段(2022 年5月31日-2022 年6月30日)。乡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各村(社区)干部,加强对《关于印发〈城口县在乡村治理中深化推广运用“六张清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学习,理解乡村治理“清单制”的推广意义、方式方法,并通过入户走访、社员会议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
(二)清单及方案制定阶段(2022 年6月30日-2022 年7月10日)。各村(社区)和相关科室对照“六张清单”参考模板,充分考虑群众服务需求、村级党组织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风俗等差异,因地制宜优化“特色清单”及时反馈党政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制定工作方案。
(三)有序推进及总结推广应用阶段(2022 年7月10日-2022 年12 月30 日)。各村(社区)迅速推进清单制落地见效,及时总结清单制应用经验;根据政策法规立改废释情况,适时变更清单,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乡村治理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将乡村治理“清单制”工作纳入村“两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所有清单事项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要求,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二)强化工作指导。党政办公室、党建办、乡村振兴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平安建设办、财政办公室、文化服务中心等科室要加强对各村(社区)清单事项业务的指导,让群众心中有数、按图办事,干部心中有戒、照单履职。
(三)建立监督机制。有效整合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社会等各方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推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四)加强统筹调度。“清单制”推广应用情况纳入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调度,定期调度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六张清单”落地见效。
附件:1.明中乡村级“六张清单”工作事项
2.明中乡村级“六张清单”运行监督机制(试行)
3.明中乡村级“六张清单”运行流程图
附件 1
明中乡村级“六张清单”工作事项
序号 |
细化事项 |
指导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 |
村级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2 |
村级组织印章管理 |
县民政局、县公安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刘渊 |
3 |
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临时用工的选聘及管理 |
明中乡人民政府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王润山 |
4 |
农村发展党员的审批及管理制度 |
县委组织部 |
党群办公室 |
张微 |
5 |
村级各类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推荐申报 |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
党群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张微、王润山 |
6 |
村级财务开支审批、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
县农业农村委 |
财政办公室 |
尹贵欢 |
7 |
村级集体资产的处置与利用 |
县农业农村委 |
农业服务中心 |
李江 |
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办 |
县农业农村委 |
农业服务中心 |
李江 |
9 |
各类涉农补助(补贴)项目的申报及实施 |
有关部门 |
农业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李江、肖嘉伦、何雷、陈一孟 |
二、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事项清单(23 项)
序号 |
类别 |
自治事项 |
细化事项 |
指导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 |
自我管理类 |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自治组织 |
1.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
5.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村民代表。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2 |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
1.召开村民会议,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聚焦孝老爱亲、邻里和睦、移风易俗、环境保护、爱路护路、森林防火等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并进行广泛公示。 2.对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情况组织开展评比表彰。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
3 |
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
1.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2.采取村民议事会、民主评议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对涉及村民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村民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实行“四议两公开”,组织村民群众协商解决。 3.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以及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
4 |
编制并实施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组织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
明中乡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周天翔 | |
5 |
|
依法管理村集体“三资” |
1.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 2.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
农业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公室 |
李江、何雷 |
6 |
自我管理类 |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1.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县农业农村委 |
农业服务中心 |
李江 |
7 |
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1.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深入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大力提升村容村貌,引导村民定点圈养畜禽,搞好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卫生,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县乡村振兴局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办公室 |
向东明、李江、肖嘉伦 | |
8 |
调解民间纠纷 |
1.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 2.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矛盾纠纷。 |
县司法局 |
司法所 |
陈键 | |
9 |
突发应急事件预防控制 |
2.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 |
平安建设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刘渊、王润山 | |
10 |
开展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活动 |
1.组织村民参与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2.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
县卫生健康委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
11 |
管理村务档案 |
1.有条件的村应当设立专用档案柜和档案库房。 2.对村民自治、生产经营、生活服务、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县档案局 |
党政办公室 |
周天翔 | |
12 |
自我教育类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 |
党群办公室 |
张微 |
13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2.组织村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村志愿服务活动;倡导移风易俗,革除婚丧嫁娶中的陈规陋习,深化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弘扬文明新风。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党群办公室 |
张微 | |
3.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
14 |
开展男女平等和民族团结等国策、政策宣传 |
1.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进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
县妇联 县委统战部 |
党群办公室 |
张微 | |
15 |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 |
1.发展文化教育。 2.普及科技知识。 |
县教委 县科协 |
党群办公室 |
张微 | |
16 |
自我服务类 |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为本村村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
县级有关部门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17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
2.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乡村的扶持力度。 |
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县团委等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党群办公室 |
樊鹏 | |
18 |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
时庇护。 |
县民政局、县妇联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党群办公室 |
樊鹏 | |
19 |
做好人口统计和计划生育 |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
县卫生健康委、县统计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 |
樊鹏 | |
20 |
对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必要帮助 |
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
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残联 明中乡党委政府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
21 |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和提出建议。 |
明中乡党委政府 |
各村(社区) |
各村(社区)负责人 | |
22 |
自我监督类 |
开展民主评议 |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人员、协助政府办理本村公共事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
明中乡党委政府 |
党群办公室 |
张微 |
23 |
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
3.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 |
党群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司法所 |
樊鹏 |
三、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8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 |
协助社会救助工作 |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五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五款。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2 |
协助噪声环保工作 |
|
|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
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委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各村(社区) |
向东明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 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
3 |
协助申领发放居住证等工作 |
|
导办理居住证换领补领、变更手续。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
县公安局 |
明通派出所 |
相关负责人 | |
4 |
协助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
|
承租人申报暂住登记,并对其进行法治宣传及安全教育。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
县公安局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向东明 | |
5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等工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九条。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
6 |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
|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协助乡人民政府,组建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员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伍从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选取熟悉本村和村民状况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宣传员、监督员、消防宣传大使鼓励党员、退休职工、教师等加入消防安全宣传志愿者队伍。2.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协助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手册》,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建立“特殊关爱”和“邻里守望”制度,针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志愿者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落实紧急情况时救助人员,强化关爱服务和“一对一”帮扶。2.结合各地实际,利用“村村响、户户通”广播、惠民电影、流动科技馆、“科普中国”“科学辟谣”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以及农闲、节庆集市、庙会、民俗活动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机,每半年开展1次大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
7 |
协助养犬管理工作 |
|
1.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2.组织开展清理登记养犬户和涉犬经营主体,督促养犬户对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办证;督促涉犬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并备案。 3.组织开展劝阻和制止遛犬不束链、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对犬只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不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不怀抱不戴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 3.组织开展清理并协助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 4.组织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 5.就养犬管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
县公安局 县农委 乡政府 |
农业服务中心 |
李江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 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6 |
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
|
1.协助组建消防宣传志愿者队伍。协助乡人民政府,组建以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人员为主体的志愿消防队伍从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选取熟悉本村和村民状况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宣传员、监督员、消防宣传大使鼓励党员、退休职工、教师等加入消防安全宣传志愿者队伍。2.定期开展相关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协助制定《村民防火公约》 《村民消防安全行为规范手册》,落实“户户联防、村村联防”措施建立“特殊关爱”和“邻里守望”制度,针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独居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组织志愿者开展上门宣传、入户培训,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手册,落实紧急情况时救助人员,强化关爱服务和“一对一”帮扶。1.结合各地实际,利用“村村响、户户通”广播、惠民电影、流动科技馆、“科普中国”“科学辟谣”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全国防灾减灾日、消防日以及农闲、节庆集市、庙会、民俗活动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机,每半年开展1次大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七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7 |
协助养犬管理工作 |
|
1.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 2.组织开展清理登记养犬户和涉犬经营主体,督促养犬户对犬只进行免疫和登记办证;督促涉犬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并备案。3.组织开展劝阻和制止遛犬不束链、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对犬只不戴嘴套、携犬乘坐电梯不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不怀抱不袋嘴套等违规养犬行为。 3.组织开展清理并协助主管部门捕捉流浪犬。 4.组织制定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 5.就养犬管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
县公安局 县农委 乡政府 |
农业服务中心 |
李江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 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8 |
协助开展燃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工作 |
1.加强村民的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2.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依法制定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1.协助燃放宣传教育。①协助乡人民政府依据法规规定拟定制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各类资料。②协助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居民、村民和业主的宣传教育张贴悬挂禁、限放标识、海报、标语,发放宣传单,利用社区、小区广播、小喇叭宣传法规规定等。 2.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协助乡人民政府、 办事处对本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除可燃物。①协助村 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禁限区域巡查、对重点单(部)位 守护。②及时制止劝阻违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
县公安局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9 |
协助查处违法建筑 |
|
处部门和乡人民政府。
监管、制止、拆除等工作。 6.协助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宣传教育工作。 |
《重庆市查处违法 建筑若干规定》第 八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县农业农村委 |
平安建设办公室、农业服务中心 |
刘渊、李江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 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0 |
协助维护本辖区的社会治安 |
1.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2.组织开展治安联防,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协助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
(事)件发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
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委 |
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 |
刘渊、陈键 |
11 |
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
|
1.协助乡政府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工作了解流动人员家庭人员情况。 |
|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 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2 |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生育登记、统计等工作 |
|
3.协助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居民符合生育登记对象开展资料核查,证件办理。 4.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申报受理、组织评议、村级公示、协助年审、开展信息核查,联系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协助落实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县卫生健康委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13 |
协助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
|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县卫生健康委县残联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14 |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
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残联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乡文化服务中心 |
樊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5 |
协助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 |
|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县卫生健康委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院 |
樊鹏 |
16 |
协助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
|
|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县气象局 |
平安建设办公室、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刘渊、王润山 |
17 |
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
|
1、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工作职责做好下列工作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①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②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2、宗教事务部门在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前,应当征求宗教团体和所在地乡、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听取周边居民、单位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 |
县委统战部 |
党群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 |
张微、刘渊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 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8 |
协助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导和制止,并向所在地乡政府 及时报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县应急局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19 |
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
一、灾害信息报送 1.调查灾害情况。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灾害信息员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或通过电话、QQ等渠道调查了解灾害损失情况,并报告乡政府。 2.报送灾情信息。村灾害信息员通过村级报灾电话、微信、QQ等渠道向乡政府报送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3.评估灾害损失。灾情稳定后,村灾害信息员协助乡政府全面评估本村范围内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二、救助对象补助
3.开展民主评议。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群众需救助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4.进行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村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政府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县应急局 县民政局 乡政府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20 |
协助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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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宣传演练。协助乡政府做好村民的应急宣教和告知工作,普及防灾、避险等知识,增强村民和辖区单位的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抢险、避险、自救能力。①在乡政府指导下,组织开展初期火灾扑救、院前急救人员紧急疏散等演练培训。②做好微型消防站管理等工作。2.开展信息报送。①接到报告后,根据情况迅速通报辖区有关单位,及时弄清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立即将信息报送到乡政府。②必要时24小时轮流值守,接收、传递和上报信息,保持与应急工作组、上级部门信息畅通。 3.开展先期处置。收到预警信息,本辖区可能或已发生突发事件后,采取广播通知、电话、逐户告知等形式,提醒居民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①组织人员和财产转移,引导居民疏散到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交通,引导救援车辆。②与本村医疗服务站及时沟通,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③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
县教委县应急局县公安局 县卫生健康委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21 |
协助家庭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工作 |
1.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2.协助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协助开展家庭暴力处理工作;发现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履行强制报告职责。 |
1.受理未成年人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投诉、反映;批评教育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教委县公安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22 |
协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教委 |
平安建设办公室、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刘渊、樊鹏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23 |
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
|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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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24 |
协助农民工权益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
咨询服务。 |
|
《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县人力社保局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县民政局等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王润山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
协助工作细化事项 |
依据 |
主管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25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县文化旅游委 |
农业服务中心、各村(社区) |
李江 |
26 |
协助打击传销工作 |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刘渊 |
27 |
协助社区矫正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协助组成矫正小组,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协助对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 2.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核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县司法局 |
司法所 |
陈键 |
28 |
协助重大国情国力统计调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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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县统计局 |
乡村振兴办公室 |
肖嘉伦 |
四、村级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7 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依据 |
证明方式 |
备注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本事项保留自《关于转发〈重庆市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收养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城民发〔2021〕121号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 见。 |
|
农业服务中心 |
李江 |
3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政府、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向东明 |
4 |
政治考核证明 |
征兵办公室 |
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
|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走访人员签署意见。 |
1.本事项保留自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城府办发(2018)96号)附件1第10项。 2.符合《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7号)文件精神。 |
党政办公室 |
周天翔 |
5 |
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税务业务的亲属关系证明 |
司法部门税务部门 |
用于当事人继承遗产、委托让人买卖房屋、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出国旅游探亲留学等公证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 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公证办理。 |
司法所 |
陈键 |
6 |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时,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
1.《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仅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情况。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7 |
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 |
司法部门 |
用于证明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
1.《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 2《.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7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仅用于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参考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
司法所 |
陈键 |
五、村级服务事项清单(9 项)
序号 |
细化事项 |
指导单位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 |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初审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2 |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对象供养申请转报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3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代办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4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5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转报 |
县民政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代办 |
县人力社保局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王润山 |
7 |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
县人力社保局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王润山 |
8 |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
县人力社保局 |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
王润山 |
9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 |
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 |
樊鹏 |
六、村民委员会工作负面事项清单(7 个方面)
序号 |
工作事项类别 |
涉及部门 |
具体工作内容 |
指导科室(站、所) |
责任人 |
1 |
行政执法类 |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等 |
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
平安建设办公室、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刘渊、向东明 |
2 |
拆迁拆违类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向东明 |
3 |
环境整治类 |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委等 |
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农业服务中心 |
向东明、李江 |
4 |
城市管理类 |
县住房城乡建委 |
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乡容乡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 |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向东明 |
5 |
招商引资类 |
县商务委、县委组织部 |
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调查工作等。 |
党群办公室、 文化服务中心 |
张微 |
6 |
协税护税类 |
县税务局 |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
经济发展办公室 |
何雷 |
7 |
安全生产类 |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 |
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病险山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社区)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
平安建设办公室 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 |
刘渊、向东明 |
附件2
明中乡村级“六张清单”运行监督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六张清单”执行,有效整合监督力量,盯紧看牢村级工作事项权力运行,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推动提升乡 村治理水平,特制订本监督机制。
一、乡党委、乡政府监督。将“六张清单”执行情况作为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工作的重要方面,定期开展调研督察, 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督办整改。
二、乡人大代表监督。以开展专项调研、民主评议、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督促“六张清单”落实到位。
三、乡纪委监督。将“六张清单”执行情况作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季度清单重要内容,强化村党组织纪检监察与村务监督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以建议、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六张清单”中涉及的收支事项、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招投标等 情况等进行监督。
五、村民监督。村民以口头、书面、电话举报、村民会议等形式对村民委员会落实“六张清单”的程序和“照单”行权情况进行监督。
六、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批评、建议、检举等形式进行监督。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