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镇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明通府发〔2023〕18号
各驻镇单位,机关各科室、站(所),各村 (社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我镇依法治镇水平。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1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明通镇人民政府关于在场镇规划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4件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附件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件文号 |
1 |
《明通镇人民政府关于在场镇规划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明通府发〔2014〕4号 |
2 |
《明通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临河建筑房屋建设的通知》 |
明通府发〔2014〕6号 |
3 |
《明通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通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房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明通府发〔2014〕56号 |
4 |
《明通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白喜事”安全管理的通知》 |
明通府发〔2015〕 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