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592523420/2022-00021 | [ 发文字号 ] | 龙田府发〔2020〕62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地方性法规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0-04-12 |
龙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田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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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地方性法规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0-04-12 |
龙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田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田府发〔2020〕62号
龙田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田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机关各科室、乡属单位:
现将《龙田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田乡人民政府
2020年4月6日
龙田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乡饮用水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警、防控及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市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龙田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一、 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域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不可预测的地址灾害和天气影响造成饮用水源受到污染、损坏、水源不能正常供应,导致群众生活饮用水受到危害,威胁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二、 组织领导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本着“统筹城乡、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应急预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组 长:王 超 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珍俊 乡 长
成 员:朱家树 人大主席
彭浪屿 专职副书记
陈述祥 政法书记
李友祥 副乡长
范西川 组织委员
陈姝励 宣传委员
陈 满 城环办主任
谭文龙 应急办主任
曹贝贝 经发办主任
宋加强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欧祥品 国土所所长
冯 波 卫生院院长
三、工作原则
龙田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应急预案领导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水源水质监控管理,排除污染源,做到早预防、早治理、配备必要的常规和应急物资设备,提高监测质量,设置各村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随时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向政府和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发生污染源和供水水源的突发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行业部门和政府,及时进行水质检测、处理,维护并报送处理情况。
(二)停止供水。发生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后,一律停止供水,并通知该源供应所在地发布通告。
(三)控制污染源。立即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四)提供后备饮用水。在饮用水水源停止供水的情况下,积极组织运送其他饮用水,保障群众生活必要饮用水。
(五)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饮用水源所造成的污染现实和可能的危害措施进行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消除危害后果。
(六)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七)出现不可抗拒的地址、天气影响导致人畜饮水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抢修维护,及时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人畜饮水问题。
五、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各单位务必强化责任,服从统一指挥、协调运作、责任到人,高效有序地开展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村、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村、本单位饮用水源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预案,乡农服中心、城环办、经发办、应急办、国土所、卫生院,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人员和必备的专业设备、器材、物资。
(三)加强排查,农服中心、应急办、各村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改要求及完成期限;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应按《重庆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进行清理,该搬迁或关闭的,坚决予以搬迁、关闭。
(四)严肃纪律,令行禁止。对不听从指挥,不按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源突发事件或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领导小组命令,导致贻误事故处理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龙田乡人民政府处置饮用水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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