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592523420/2021-00110 | [ 发文字号 ] | 龙田府发〔2021〕80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龙田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1-12-30 |
龙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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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田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龙田府发〔2021〕80号
龙田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的通告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单位:
切实做好我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办公场所,仓库、医院、敬老院,学校、电站、人员密集场所、棚户区、煤气罐储存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
由各村、乡属单位自行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从2022年1月31日(农历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至2月15日(农历二0二二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指定区域和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2022 年清明节法定假日(3天),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20时,在上坟祭祀时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烟花;间其余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四、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机动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
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未经许可的销售点,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非指定专营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的位置。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我乡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 C 级和 D 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 6 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 25g、内径大于 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八、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 或者59506892。
九、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龙田乡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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