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5163R/2024-00024 | [ 发文字号 ] | 鸡鸣府发〔2024〕9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鸡鸣乡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9 |
鸡鸣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鸡鸣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鸡鸣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鸡鸣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预案》的通知
鸡鸣府发〔2024〕95号
各村(社区)、四板块各岗位、乡属单位:
为统筹做好我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24〕96号)要求,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鸡鸣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鸣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鸡鸣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城口县鸡鸣乡人民政府 印发
鸡鸣乡平安法治办公室 编制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鸡鸣乡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鸡鸣乡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鸡鸣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应急预案》《鸡鸣乡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鸡鸣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鸡鸣乡减灾委员会组成机构及人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鸡鸣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乡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鸡鸣乡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应急管理局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政府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预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3)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4)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1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乡减灾委员会(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为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姜 涛 党委书记
钟双丽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指挥长:张旭辉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
廖代吉 副乡长
成 员:王明学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饶双果 党委副书记
李习巧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小东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何 芬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王 午 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人
汪从亮 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负责人
刘 欢 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工作人员
何冬明 产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傅海林 产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谢晓芳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人
方 龙 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
黄 辉 民生服务办公室负责人
王明姣 党的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
刘星滟 乡镇规划和自然事务中心鸡鸣点
邓启国 专职消防队队长
袁平洲 明通片区水务所所长
吴朝霞 鸡鸣中心卫生院院长
符 淋 咸宜派出所所长
贺夕建 明通供电所所长
熊友前 明通电信分局负责人
唐元元 明通邮政支局负责人
刘 昊 交巡警公巡三中队队长
向治宇 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四大队
冉洪国 明通中学校长
刘久练 鸡鸣中心小学校长
资乃术 鸡鸣社区党支部书记
袁刚常 双坪村党支部书记
桂诚舒 金岩村党支部书记
彭贤淳 祝乐村党支部书记
刘 江 茶坪村党支部书记
陈 芸 灯梁村党支部书记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乡安委会、减灾委)办公室设在乡平安法治办公室,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乡安委会、减灾委)日常工作。由张旭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午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由平安法治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负责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乡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乡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乡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科室、中心(队)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负责乡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基层综合治理指挥室: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
党的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民生服务办公室: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县级、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县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督促全乡在建房屋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乡在建工程施工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
乡镇规划和自然事务中心明通点: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建立全乡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乡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供电、电信和邮政部门: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应急通信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众信息网的网络运行安全;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通道畅通。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通信畅通。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咸宜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鸡鸣中心卫生院: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乡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应急救援队伍(含专职消防队):负责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各村(社区)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当本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各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灾情,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半小时内上报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2.4 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根据县减灾委指令,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做好灾害救助各种准备。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帮助支持的,由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县减灾委,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
其他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应根据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灾害救助任务。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乡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鸡鸣乡自然灾害预警响应规范工作方案》(鸡鸣府发〔2024〕12号)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所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针对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启动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减灾委)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后,由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房屋倒塌和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
4.1.2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
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乡农业服务中心、乡镇规划和自然事务中心明通点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因灾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缺粮缺衣被人数、倒房损房数量、缺水人数、农作物损失等均以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计数据为准。
4.1.3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村(社区)应在二十分钟内向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损失情况;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半小时内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应立即上报。
(2)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每日12时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在4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4)发生干旱灾害,受灾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初报;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有关村(社区)、有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4 灾情报告方式
自然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选择适当方式报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片。系统网络中断时,可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先行报送,网络恢复正常后立即补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4.1.5 重、特大灾情发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管理局保持24小时联系,随时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报送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鸡鸣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1 启动条件
鸡鸣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000人以上;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研判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情况,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 响应措施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乡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及有关受灾各村(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实地开展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率领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点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根据受灾人员申请和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单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党的建设办公室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平安法治办公室,民生服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鸡鸣乡中心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产业服务中心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8)抢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明通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启动救灾捐赠。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生服务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减灾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5.2.1 启动条件
鸡鸣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情况,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
5.2.3 响应措施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乡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各村(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其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及有关受灾各村(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实地开展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率领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点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根据受灾人员申请和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单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党的建设办公室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平安法治办公室,民生服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鸡鸣乡中心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产业服务中心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8)抢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明通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启动救灾捐赠。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生服务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减灾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鸡鸣乡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情况,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报告后,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及有关受灾各村(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实地开展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率领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点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根据受灾人员申请和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单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党的建设办公室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平安法治办公室,民生服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鸡鸣乡中心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产业服务中心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8)抢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明通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启动救灾捐赠。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生服务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减灾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鸡鸣乡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0人以上、400人以下;
(5)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受灾情况,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后,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及有关受灾各村(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实地开展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指挥长率领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点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相关科室、中心(队)、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根据受灾人员申请和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乡平安法治办公室)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紧急调拨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物资发放。
(5)投入救灾力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根据受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县级有关单位,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基层治理综合指挥室、党的建设办公室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平安法治办公室,民生服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协助受灾地区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鸡鸣乡中心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地区秩序。咸宜派出所加强受灾地区治安和道路交通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产业服务中心做好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8)抢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地区应急供水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干线公路修复工作,指导受灾地区乡村道路修复工作。明通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启动救灾捐赠。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生服务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申请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协调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减灾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启动酌情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或相关专家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指导会同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对受灾地区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为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
6.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重建工作。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后续工作。
6.2.5 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后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应当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2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配合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工作。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完善救灾物资储备设施和功能,健全协议储备机制,合理储备必需的帐篷、衣被、简易床、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安全、快速、有序运抵灾区。必要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提出申请进行统一调度。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各确定1名联络员,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4.1 防灾减灾宣传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在县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大力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在全乡中学、小学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7.4.2 预案培训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4.3 演练
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预案实施后,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后,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乡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救助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本预案由鸡鸣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鸡鸣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值班电话
项目名称 |
电话号码 | |
白天 |
晚上 | |
农业有害生物 |
59292000 |
59292000 |
林业有害生物 |
59292000 |
59292000 |
森林火警 |
59292000 |
59292000 |
地质灾害 |
59292000 |
59292000 |
地震灾害 |
59292000 |
59292000 |
气象灾害 |
59292000 |
59292000 |
洪涝灾害旱情 |
59292000 |
59292000 |
鸡鸣乡自然灾害应急 总指挥部办公室 |
59292000 |
59292000 |
乡应急救助物资仓储、救灾捐赠款物联系电话
单位 |
联系电话 |
鸡鸣乡救灾物资储备库 |
59292000 |
乡救灾物资台账(2024年统计)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冬棉被 |
床 |
250 |
国标 |
折叠床 |
床 |
20 |
国标 |
棉大衣 |
件 |
390 |
国标 |
12平方帐篷 |
顶 |
15 |
国标 |
帐篷探照灯 |
个 |
39 |
国标防爆 |
雨衣 |
件 |
131 |
国标 |
雨靴 |
双 |
131 |
国标防砸防刺穿 |
夏棉被 |
床 |
130 |
国标 |
胶鞋 |
双 |
135 |
国标 |
强光手电 |
双 |
73 |
国标 |
防雨服 |
件 |
50 |
国标 |
多功能工兵铲 |
把 |
10 |
国标 |
防寒保暖雨衣 |
件 |
10 |
国标 |
防水对讲机 |
个 |
20 |
国标防水 |
10kw发电机 |
个 |
2 |
国标 |
毛巾 |
条 |
120 |
|
鸡鸣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