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的各项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一般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受灾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重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受灾区县(自治县)筹集为主,结合受灾区县(自治县)的灾情、损失、财力等情况,市级对受灾区县(自治县) 适当给予专项补助;特大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比例承担:主城区(含北部新区)70%:10%:20%;贫困区县(自治县)70%:20%:10%;其他区县70%:15%:15%。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六条自然灾害等级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本市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情况的,或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出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市级响应启动条件(即达到市级应急响应Ⅲ及以上条件但未达到国家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况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七条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应应急预案。
第八条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预算的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所需生活救助资金;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区县(自治县)应按照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安排应急等救灾资金,上级部门核实灾情后,对受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区县(自治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结合本区县(自治县)级财力,统筹上级补助,及时分配和拨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同时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应按规定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08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下相应项级科目,并将分配使用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抄送上一级财政、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年中执行期间,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应先行安排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安置和安全转移等生活救灾需要;市级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后,向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汇报我市灾情,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同时及时预调补助资金至受灾区县(自治县);结合中央实际补助情况,市级下达市以上生活救灾补助资金预算至受灾区县(自治县)。市级在每年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把区县(自治县)按规定分担比例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以每年10月底以前的数据为准)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
第十二条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后,财政、民政部门向上一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内容要求如下:
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户数和间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本级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情况,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上述申请文件中,财政、民政部门应如实上报本级救灾资金安排情况。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救助对象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分配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即主要用于以下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三)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民政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民政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灾民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帐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灾民倒损房集中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并尽可能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但应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到灾民户;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灾民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财政、民政部门要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区县(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县(自治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9〕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