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84231092L/2022-00026 | [ 发文字号 ] | 高燕府发〔202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高燕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9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1 |
高燕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的通知
高燕府发〔2022〕33号
高燕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
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科室(中心、站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社会救助政策高效、快捷,根据《城口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特困人员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城民发〔2022〕105 号)文件要求,高燕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决定成立高燕镇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李长建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周 黎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陈海草 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成 员:曾天号 乡村振兴办负责人
唐志富 民政办负责人
郑秀英 民政办工作人员
各村(社区)联系村领导
各村(社区)驻村干部
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
办公室下设在镇民政办公室。
二、审批范围
审批工作:一是对象认定,户籍在本镇辖区内且符合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城民发〔2021〕70号)条件的特困人员认定;二是动态管理,对在册特困人员开展动态管理,确保对象精准。
三、审批程序
(一)新增特困人员审批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民政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调查核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审批依据。镇街在入户调查核实时,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申请特困人员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3.集体审核。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评议记录,形成集体初审意见。
4.张榜公示。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经公示期无异议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由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重庆市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反馈给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6.结果运用。一是发放特困证。应及时填写加盖县民政局公章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二是发放特困供养金。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由县民政局按月通过银行打卡发放特困供养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直接发放到供养机构。三是加强档案管理。镇街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审批信息、照护协议等档案资料。
(二)终止救助审批
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社会救助审核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审批,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 天。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
(三)动态管理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对象一律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供养条件或死亡的,应及时终止救助;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开展自理能力复核评估调整照料护理补贴档次。要根据自理能力优先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对供养方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
高燕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