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5171L/2022-00013 | [ 发文字号 ] | 高楠府发〔2022〕3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高楠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9 |
高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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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楠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高楠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站所、中心)、镇属各单位:
《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高楠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楠镇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
为保障我镇饮水安全,确保群众喝上方便、干净、安全的自来水,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清除农村饮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300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在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用水源地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停用或整改。
四、如果水源地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六、成立水源地保护工作小组,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的巡逻查看,防止破坏水源地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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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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