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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南

日期:2021-12-28
  1. 申报

  1. 申报流程。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

  1. 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1. 审核

1、乡镇现场审核

乡镇兽医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对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并留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的相关记录材料。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分别签字确认。

2、县级汇总审核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

  1. 拨付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区县于每年115日前将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及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各区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下达。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区县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附件3—1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存栏量(头)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签字


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监督人员签字


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档次

病死猪数量

(头)

补助标准

(元/头)

补助金额

(元)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合计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80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50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30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20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督人员签字”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

附件3—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乡镇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无害化处理机构银行账号

生猪饲养量(头)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补助金额(猪)

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头/只)

小计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体重10kg(含)—

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体重2.5kg(含)—

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数量

(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病死猪

病死牛

病死羊

病死家禽












80



50



30



20

















80



50



30



20

















80



50



30



20






乡镇

合计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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