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6027K/2024-00008 | [ 发文字号 ] | 巴山府发〔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7-30 |
巴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山镇用户燃气使用安全全覆盖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山镇用户燃气使用安全全覆盖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板块:
依据《城口县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城安委发〔2024〕7号),结合巴山镇实际制订本方案,请遵照执行。
巴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山镇用户燃气使用安全全覆盖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排查用户燃气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城口县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总体方案》(城安委发〔2024〕7号),结合巴山镇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用户、居民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入户检查率100%,隐患整改率100%,燃气经营企业100%按标准加臭,消除巴山镇燃气用户安全隐患。
二、时间安排
2024年7月底前,完成燃气单位用户安全隐患排查;
2024年9月底前,完成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隐患排查;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治。
三、排查方式
(一)单位用户排查整治
由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重庆大巴山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形成以属地燃气公司为主导的检查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单位用户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系统,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
(二)居民用户排查整治
由镇政府牵头,组织社区、元坝、立新工作人员,联合燃气公司,对辖区内的居民用户进行全覆盖燃气安全入户检查,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督促居民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隐患整改。
四、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针对餐饮、宾馆、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单位食堂、“九小场所”等单位用户以及居民用户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消除燃气用户燃气具、消防设施、用气环境和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等安全隐患。
(一)用户燃气具隐患
1.单位用户表后工程改造未向燃气公司报备或未组织验收。
2.燃气具超期使用或安装使用不规范,单位用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3.燃气具、调压器、软管、气瓶等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3C认证,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4.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软管老化、龟裂或超期使用;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使用“接头”、“三通”;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等。
(二)单位用户消防设施隐患
5.用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未安装或安装使用不规范或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6.用气场所人员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用气场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制定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用气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三)用气环境隐患
8.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燃气。
9.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地上密闭或半密闭场所使用燃气,未按规范设置自动切断阀、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独立送排风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10.瓶装燃气用户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或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或瓶装燃气气瓶置于室内用餐场所。
11.同一用气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瓶装燃气等两种及以上气源。
12.燃气使用场所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四)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隐患
13.燃气经营企业未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未定期开展餐饮、宾馆、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单位食堂、“九小场所”等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安全检查,未及时按规定告知隐患整改,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14.燃气经营企业未落实单位用户安全责任人、未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培训责任和义务。
15.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配置不符合规范。
16.供气区域范围内管道末端或瓶装燃气加臭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7.违规充装未在本企业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报废、翻新气瓶。
18.气瓶充装、运输、配送、使用环节未按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气瓶流转无电子档案。
(五)其他隐患
19.其他涉及燃气用户燃气具、消防设施、用气环境和燃气经营企业用户管理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餐饮用户排查涉及专业种类多,居民用户排查数量多,以燃气经营企业为主体,组织相关岗位、社区等力量,建立联合排查机制,解决入户难、整改难等问题。
(二)压实责任。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压实排查整治责任人的责任。重大隐患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督导责任人,较大隐患落实分管领导作为整改督导责任人,一般隐患落实科室负责人作为督导责任人。
(三)形成合力。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检查、拒绝整改隐患的用户,要充分发挥乡镇、社区网格员战斗堡垒作用,会同公安派出所等开展入户法制教育,强力推动居民用户隐患整改。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用户,通过财政补助、企业让利的方式,帮助困难群众整改户内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