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6027K/2023-00011 | [ 发文字号 ] | 巴山府发〔2023〕8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
巴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23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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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6 |
巴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收取2023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巴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2023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我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范围为我镇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享受收运服务。具体范围为:
(一)场镇规划区内全域收取。
(二)各行政村主公路沿线(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农户)。
二、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
居民按照每户6元/户/月的标准,由居住所在地辖区村(社区)负责收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按照定额缴纳,由巴山社区负责收取。征收时间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要广泛发动宣传,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上缴垃圾处置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未完成收取任务按照差额从各村社区办公经费中扣除,同时纳入年终考核。
(二)镇属各单位、相关企业要落实责任,足额完成费用缴纳工作。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三)加强垃圾处置费收取的公示公开,各村(社区)建立好收费台账,在公示栏做好公示。对部分享受垃圾收运但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上报,待研究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发起公益诉讼。
(四)缴款方式:本次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缴款至指定账号。(账号名称: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账号:950009010008016677903001)
附件:城口县巴山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任务分配表
巴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口县巴山镇生活垃圾处置费
征收任务分配表
序号 |
单位 |
任务金额数(单位:万元) |
备注 |
1 |
坪上村 |
0.2304 |
|
2 |
立新村 |
0.3744 |
|
3 |
民生村 |
0.72 |
|
4 |
黄溪村 |
0.4752 |
|
5 |
农民村 |
0.1872 |
|
6 |
努力村 |
0.2304 |
|
7 |
新岭村 |
0.5328 |
|
8 |
联盟村 |
0.5 |
|
9 |
元坝村 |
0.36 |
|
10 |
龙王村 |
0.504 |
|
11 |
巴山社区 |
10.2 |
应收尽收,全额上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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