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6027K/2022-00044 | [ 发文字号 ] | 巴山府告〔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6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建议升级到Internet Explorer 9及以上版本或者安装Chrome内核浏览器获得最佳浏览体验。查看详情
更换或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最佳体验。
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会有安全风险且无法正常显示。建议您升级或使用其他浏览器。
若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96027K/2022-00044 | [ 发文字号 ] | 巴山府告〔2022〕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6 |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 2022 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发〔2021〕197 号)要求,参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城 府告〔2021〕35 号)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巴山镇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巴山场镇及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巴山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巴山镇场镇(包含卫生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域);巴山加油站一百米范围内;巴山镇天然气公司一百米范围内;祥云液化石油气巴山销售点一百米范围内、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坟塬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除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区。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从 2022年 1 月 31日(农历 二○二一年腊月三十日)至 2 月 15 日(农历二○二二年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 7 时至次日凌晨 1 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派出所、应急办、平安办、农业农村办、规划城建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科室(站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村(社区)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禁放工作,倡导移风易俗,红白喜事、上坟祭祀,只燃放爆竹,不燃放烟花。
四、经营许可销售点必须建立实名销售登记台账,不得向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行为异常人员和未满 14 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放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七、阻碍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巴山镇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23-59280550,巴山镇派出所举报电话:023-592010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 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城口县巴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城口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北门口1号
联系电话:12345(便民服务热线一号通) (023)59222637(网站技术维护)
网站标识码 5002290001 ICP备案号:渝ICP备05001204号 渝公网安备 5002290250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