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6801C/2023-00001 [ 发文字号 ] 北屏府告〔2023〕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1-03 [ 发布日期 ] 2023-01-03

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

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口县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城府202216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北屏乡场镇及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屏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新民社区场镇及集中移民点;北屏乡变电站、城岚加油站、敬老院、卫生院、学校等区域一百米内;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在上述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在上述禁放区域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派出所、应急办、平安办、生态环保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科室(站所)依据各自职能,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禁放工作。

四、经营许可销售点必须建立实名销售登记台账,不得向精神病人、行为异常的人和未满14周岁及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七、阻碍烟花爆竹监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北屏乡人民政府举报电话:023-59501000,北屏乡派出所举报电话:023-5950100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   

                                                   2023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