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住房城乡建委>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问答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办理?工程没进场施工又怎么办?

日期:2023-03-24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