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公路超限运输是否超过许可范围 |
是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第五条第5款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建质〔2014〕42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
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长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
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
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
|
2 |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房屋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3 |
对建筑垃圾合法规范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有清运建筑垃圾许可
检查建筑渣土是否密闭运输
检查建筑砂石是否密闭运输
检查建筑垃圾是否密闭运输 |
是 |
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未办理建筑垃圾相关许可证件运输建筑垃圾的,
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
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禁止
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
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
4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情况,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有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检查临时占用堆放的建筑材料是否按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是否有围挡存放 |
是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
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
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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