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MB1674517R/2024-00036 | [ 发文字号 ] | 城应急发〔2024〕48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9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0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口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现将《城口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城口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维护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县的实际,特制定《城口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划,使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局更趋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网络。
二、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体原则,综合全县各乡镇(街道)区域面积、人口总量、人口集聚地等情况进行总量控制。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点规划总数为280个,规划布点个数为258个,预留22个用于解决矛盾特别突出的乡镇(街道),预留的22个如确需启用的,需由所属乡镇(街道)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启用申请,并按照许可条件和流程申请办理。
三、许可条件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结合实际,坚持一手抓要件审查,一手抓现场审核,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为切实提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本质安全,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销售,即在商店内依法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且主要负责人需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零售经营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及外部距离。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桥下、涵洞、三层以上建筑物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外部距离: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70m;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100m;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50m。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之间最小外部距离不得低于80m。
(二)存放限量。
存放限量:烟花爆竹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为烟花和爆竹各10件。
(三)平面布置。
1.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方面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经营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不应设置床铺。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四)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活等级可为四级。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宽度不应小于1.5m,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m。
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五)电气与消防。
1.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的先后次序决定。
四、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应急局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区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表;
(三)主要负责人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申办程序
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需经乡镇(街道)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县应急局。区应急局接件受理后,组织员在乡镇(街道)的配合下,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
六、强化监管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县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五)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采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七、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在布点规划数内科学合理布局,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辖区最大规划布点个数,原则上由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申报的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集中统一报送至县应急局。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不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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