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MB1674517R/2021-00071
- [ 发文字号 ] 城府办发【2020】135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 [ 体裁分类 ] 预案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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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6 日
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非煤矿 山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做好非煤矿山 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减轻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 和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 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 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 案》以及《城口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城口县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口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活动 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 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科学决策、专业施救。
1.5 风险分析与应急资源
(1)风险分析
截至 2020年3月,城口县非煤矿山企业共有 45座,其中地 下开采企业 39 座(其中锰矿 27 座,钡矿 12 座)、露天采石场 开采企业5座、尾矿库 1座(电解金属锰尾矿库)。
全县非煤矿山容易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 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坍塌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 事故、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尾矿库溃坝等。
(2)应急资源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特进行应急资源调查,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基础。目前,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技术支撑 主要依托的是市级应急专家库非煤矿山等相关专业专家;应急处 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武警、民兵以及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 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组建的基层应 急救援队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以重庆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 二大队(即:城口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为主,其他非煤矿山 企业也都建立了兼职救援队伍;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类型,城口县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器材(详 见附件)。
1.6 事故分级
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非煤矿山事故由低 到高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4 个级 别:
(1)一般事故: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 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 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非煤矿山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 组织指挥体系
- 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
-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和城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下,组织成立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分管负责人、城口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分管负 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发生 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由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或分管相关行 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 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 险组、医疗救护组、警戒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 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共八个工作组(其职责见附件)。
2.1.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主要负 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2.2 乡镇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非煤矿山事故应 急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非 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和重 大险情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救援处置。
2.3 现场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较大事故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即为现 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 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 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非煤矿山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 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作为城口县非煤矿山重大、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指挥部),及时 开展先期处置。待市指挥部到达事发地后,临时指挥部向市指挥 部现场移交指挥权,由市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 风险管理与监测预防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和 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隐患排查、风险辨 识、评估、分级、管控、整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监 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 渠道收集信息,根据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 及时发布(传播)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督促有关 成员单位提前做好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按照职能职责要求依法 开展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监测或发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滑坡、地陷等地质灾害、容器爆炸、环境污染、 气象灾害、地震等相关信息及对应的处理措施通报给县应急局。
对于非本县境内已发生的矿山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 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突发事件防范、 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 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 目标和重点区域的监测监控,把落实工程技术措施与智能化监测 预警相结合,全面彻底地搞好自查自改工作,有效预防和降低生 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2.预警
-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性、紧张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由低到高分为W级(一般事故)共4个级 别、III级(较大事故)、II级(重大事故)、I级(特别重大事 故)。分别对应蓝色(W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 红色( I 级)预警标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W级)预警级别:
( 1)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
(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事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III级)预警级别:
( 1)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县专项应 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II级)预警级别:
( 1)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
(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县专项应 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I级)预警级别:
( 1)气象、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红色预警;
( 2)因自然灾害、周边发生突发事件等情况,经县专项应 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特别重大事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预警发布
( 1)发布权限。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 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授权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 2)预警内容。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险情类别、预警区 域(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 项、事态发展、预防措施、咨询电话等。
(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各 官方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共场 所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可单一或多途径发布), 也可根据情况,通过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形式 进行。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移动通讯运营单位应当及 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迅 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对可能引发非 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 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根据预警信息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锁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并按照预案要求 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重庆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二大队(即: 城口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等专兼职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部署舆情监测,做 好舆情收集报告工作。
(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最新情况,加强舆情监测,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 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 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对确定不可能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 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 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矿山事故的责任 主体。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乡镇政府要立即 将有关情况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单位可直接通过“110”、 “119”等报警电话 报警,并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应急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情况紧急时,事故 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县应急局报告。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 故单位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局报告的 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单位在前述上报过程当中, 还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其逐级上报按下列规定执行:
( 1)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县应急局;
(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应急局;
(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应急管理部。 上述逐级上报的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应急管理 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应急局应在接到 非煤矿山事故报告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在 1 小时内采用先电话后 书面的形式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应急局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 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 提供书面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局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并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力争 30 分钟内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1 小时内书面报告。当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报送、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 漏报。对首次报告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 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次;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处置结束后要及时 终报。
其他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规定要求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实施。
- 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 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需要增援、联系方式。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基本 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 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 置措施及进展,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县专项 应 急指 挥 部办 公 室值 班 电话 : 023-59222355 、 023-59227959(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 信息通报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应急局应及时通报县级有 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通报事发地 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现可能引 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通报给非煤矿山企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应急局。
-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非煤矿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I级)或发生重大事故(II级): 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局报告的事故 和应急工作情况,初判发生的事故是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事 故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调动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县政府须立即 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分别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
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事故(III级):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报告的事故应急情况,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 报指挥长批准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事故(W级):由事发单位、所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W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 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 情况,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4.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 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 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应急局等有关 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 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 第一时间抢救受伤被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持现场秩序, 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 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 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3 指挥协调
(1)经指挥长批准,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
(2)通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县专项应 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下设工作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力量, 实施抢险救援。
(3)根据事故情况,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救 援协调工作,必要时协调调用事发地毗邻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急救援机构或队伍,或商请非煤矿山专业救援队伍 和邻近地区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增援。
(4)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 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防止次生、衍生事故 发生。
(5)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作,依法发布 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4 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重庆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二大队(即:城口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等专兼职救援队伍,以抢救受灾群众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情况,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使用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解救被困人员;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组织力量排除事故非煤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保证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设备运输及伤员转运通 道的畅通无阻;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 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疗救援。迅速调集医护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 展情况;视情况增派医疗专家、调运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 抚慰。
(4)危险区域监测、分析、研判。对非煤矿山地面边坡,井下一氧化碳、瓦斯、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变化、涌水量变化、顶板离层或移位、安全设施、发生火灾时的火势等加强监测,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根据现场和监测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 案提供支持。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 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 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 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 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舆论引导。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 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 微信等媒体平台,依法、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有 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 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可单一或多途径发布)。
4.5 扩大响应
如果非煤矿山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 灾难,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请示县委、县政府后,报 市政府批准,向驻渝部队或市、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6 应急联动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建立应 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逐步完善与属地政府和具 备应急救援能力的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 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 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4.7 社会动员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户外显示屏、短 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 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8 响应终止
(1)伤亡人员全部得到救护、安置,失踪人员全部被确认;事故现场危险因素被完全控制或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最终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抢险组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留下有关人员予以监护。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对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费用,整理抢险救援 各种资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 信息发布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微博、微信、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 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报道组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非煤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 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 补助或补偿。善后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6.2 社会救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团县委、 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 作。
6.3 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万州银监分局城口办事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6.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或协助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 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形成调查报告。
6.5 总结评估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完成事故或险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后, 应当对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 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公安、武警、民兵以及消防队伍组建 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 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 队伍。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响应 启动后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调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抢险。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以重庆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二大队 (即:城口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为主,县消防综合救援大队、 武警中队、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县专项 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协调实施。
7.2 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牵头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根据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非煤矿山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维护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1)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县消防综合救援大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县应急局统一调配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解决;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县交通局协调解决;
(4)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解决;
(5)县消防综合救援大队应根据矿山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配置防护器材;
(6)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任 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7)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发生非煤矿山企业、县消防综合救援大队、专兼职救援队伍及现场相关部门自备;
(8)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抢险人 员所需生活物资供应。
7.3 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县经济信息委协调县通信公司负责通信和信息保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网络通信手段,保障网络通信畅通。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 员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等部门要健全公路、航空等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所需人员(含伤员)、物资、装 备、器材等的运输,确保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7.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 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现场 治安、交通秩序。
7.6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7 技术支持保障
县应急局要依托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非煤矿山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推广应 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8 资金和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 县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落实所需资金预算,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可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督促非煤存矿山企业开展内部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能力。预案发布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 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 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 演练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 制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工作。县非 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 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演练,其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 备查,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乡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9.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 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 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
9.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制定、管理、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非煤矿 山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 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重要应急资源等情况适时进行 修订,至少每 3 年对本预案开展一次全面评估、修订工作,实现 预案可持续管理。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城口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城口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 和工作职责
2.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3.城口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联系方式
4.城口县非煤矿山事故依托市级应急专家库专家名单
5.城口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技术装备清单
6.城口县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主要防控措施
7.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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