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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MB1674517R/2021-00016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21
  • [ 体裁分类 ]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森林火灾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

  • 日期:20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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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的一般规定

2020年12月21日,市森林草原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知》(渝森防办[2020]20号),再次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落实森林火情日报告、零报告、归口报告和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等制度。一要严格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坚决杜绝脱岗漏岗、迟报瞒报。二要加强火情调度,及时跟踪研判,全面掌握火情信息。三要规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确保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满足指挥调度工作需要。

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发生森林火灾,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渝中区发生森林火灾,区园林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其他行政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二)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四小时后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森林火灾规定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渝委办[2006]178号),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

(一)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二)两区县(自治县)交界处或与周边省份交界处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森林火灾;

(五)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重庆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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