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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及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4-04-09

城口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城口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世朗

受委托单位:城口县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城口县应急管理局委托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城口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安全生产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传贯彻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排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或单位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帮助申办政府行政执法证件;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应急办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基层应急办工作职责,健全基层应急办工作规范,探索基层应急办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办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231日起至202431日止,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发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送城口县依法治县办公室、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附件: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城口应急管理局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依据

事项编码

市级编制部门

部门编码

事项归属领域/条线

权力目录名称

行政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060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2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239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设置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3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056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4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118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5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117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6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101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安全培训要求的处罚

罚款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7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

500225067000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11500000MB1907069L

安全生产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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